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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广告时代”需要大监管    

“大广告时代”需要大监管

  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广告的传播渠道也发生了革命性的改变,互联网、短信、微博、微信等新型广告形式成为未来广告的主流,这类依靠互联网或通信网络传播的广告突破了物理地域的限制,使广告的传播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将我们带入了“大广告时代”。
  
  然而,“大广告时代”也给广告监管工作带来了问题和挑战,如监测难、定位难、异地查处难等。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到监管模式方面进行大胆革新,具体措施如下:
  
  疏堵结合,规范广告发布主体。
  
  对新型广告发布渠道应当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予以规范,一方面,对非法渠道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以参照香港《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中对垃圾短信发布者处以最高50万元港币的规定。通过立法,对各种利用非法渠道发送广告信息的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明确合法发布渠道的主体和责任,对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广告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实名登记,并由平台提供商承担违法广告连带责任,厘清各类主体在新型广告发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搭建平台,构筑大监管模式。
  
  建议设立新型广告数据平台,为网络广告、短信广告等新型广告执法工作提供“卫星导航”,该平台应当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监测问题。2011年,四川省宜宾市工商局通过在群众中设立监测点取得短信广告监管工作的突破。我们体会到,群众参与是对新型广告最有效的监测手段。因此,建议广告数据平台应当具备收集群众的举报信息和各地工商机关、专业机构的监测信息的功能。二是定位问题。建议平台引入IP地址定位技术,以对违法广告进行物理定位和管辖指定。三是异地查处问题。由平台对异地案件查办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异地工商机关还可以通过平台共享调查证据,实现高效协同的大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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