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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沪公布12例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益。市市场监管局今天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上海江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上海智美颜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等12例案件。详↓




01

上海江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医美APP宣传其医疗美容服务时使用4名女性患者治疗前后的面部对比图片。经查实,图中4名女性并非当事人实际消费者,图片系当事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并编辑使用,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宣称“激光祛斑三大优势科学安全、安全可靠、三效合一”,构成违法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02

上海智美颜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xx卫视主持人xxx微整全程”“著名主播xx现场体验音波提拉”等内容,利用“xx卫视主持人”等19名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展示患者诊疗前后的对比照片。另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囊括全球顶尖的医美专家”“提供最先进的医美技术和最专业的医美治疗方案”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03

上海云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其旗下品牌“创立于2013 年,已经在全国二十多个城市设立分公司”。经查,当事人实际成立于2015 年12 月,至案发未设立分公司;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美容器材“是击败99%美容项目的拓客神器”“为所入门店营业额月提升150%”;宣传其品牌“是国内唯一拥有完整美业生态链的品牌”“中国皮肤管理第一品牌”等,当事人无法对上述宣称提供真实性证据,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还在百度推广页面发布含有“20 天开店,30 天回本”等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04

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药品“信仁”牌保儿宁糖浆,但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使用了违法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五)项和《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05

上海林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博及其官方网站宣传其驾照考试培训项目“最快20 小时拿证”“考试不过,免费重学”“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等。经查实,“20 小时”系指20 个上车实操小时,而非总学时,当事人承认“最快20 小时拿证”是不可能存在的;“免费重学”只是免除教学费用,其他费用并不免除;宣传“自营连锁”“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实际上当事人只是部分自营;同时当事人在其官网利用学员手持驾照、送锦旗和学员微信聊天图片等进行推荐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06

上海中智国际教育培训中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招收更多学员,发布含有“HSK試験官及び出題.採点資格”的广告用语,其中文意思是“HSK考官以及出题,打分资格”,当事人在广告中明示其教师团队拥有HSK考官以及出题和阅卷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12万元。 


07

元向(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其是“国内全脑开发行业的先行者,亚洲脑力运动总会中国上海分会”,与事实不符;宣称“全脑训练是提高孩子记忆力、专注力、阅读力、想象力、写作力、创造力最本质最有效的训练方法”,没有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同时介绍当事人开展的金视力课程“不用手术摘掉眼镜”“摘掉眼镜,还原世界本来的样子 不手术不打针不吃药”。在宣传单页上介绍其“金钥匙·金视力课程”“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器械2 天恢复清明视力100%承诺安全有效,无效退款”等,无事实依据,夸大其效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8万元。 


08

玫丽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广告中配以“玫丽盼全球化分布”的地图,使用错误的中国版图。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09

上海赢领眼镜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近视眼镜,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荤段子和男女不雅图片,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2万元。 


10

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题为“这杯国饮,果断赞了!”的广告宣传,含有“永和豆浆的产品作为国礼走进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在非正式场合向个别使馆工作人员赠送其产品,赠送行为和产品均未经政府授权,与广告宣称严重不符。当事人上述广告混淆概念误导受众。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11

上海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果蔬压片糖果产品及蔬菜汁饮料产品为“全天然”,实际该产品中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及明胶等成分不是天然提取物或天然来源;宣传由“加拿大FDA 认可的GMP 工厂生产”,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假广告;宣传上述普通食品“有效预防和改善孕期贫血”“预防出生缺陷”“预防妊娠高血压、降低早产风险”等,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上述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12

上海松郡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国家级规划,直接受益张江科学城南扩”“5.5 米层高,灵活空间,一层价格,双倍收益”。经查实,广告中所述的规划并非国家级规划;所谓“一层价格,双倍收益”,需要对所购房产进行隔层才能实现,可能产生违章改建房屋的法律风险;当事人还宣称该房地产项目“上市公司统一运营,实力保证,投资无忧”,含有对投资回报的承诺。


上述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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