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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络大V若发布广告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工商总局:网络大V若发布广告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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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7月8日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网络大V发布广告将要承担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7月13日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表示,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贴,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也就是说,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有决定权者即广告发布者。这个决定权,指的是不仅能决定是否发布广告,还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张国华司长称。

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视频网站对其是否发布和内容核对都是有掌控权的,因此属于该广告的发布者;再比如,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

《暂行办法》同时对互联网广告的范畴进行了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都属于互联网广告

其中,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例如搜索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内容等,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就属于付费搜索广告;某些商品网页中会有一些明显的广告,但按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如展示商品的材质、成分、功效等信息,这些信息和广告是有区别的。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明显标注“广告”二字,现在传统媒体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但是,在互联网领域,情况不一,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叫广告

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凡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二字。也就是说,从今年9月1日开始,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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