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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是如何完善广告代言制度的    

新《广告法》是如何完善广告代言制度的

  
  近年来,广告代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导致现实中产生了一些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原广告法中没有涉及到广告代言的问题,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原广告法对广告代言是有规定的,但是规定的比较简单。原广告法在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不足之一是,只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而漏掉了自然人个人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而自然人个人代言广告,尤其是有社会影响力的“名人”代言广告的行为恰恰是引发社会争议的焦点。
  
  不足之二是,只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而没有规定相关的行政责任。同时,原广告法只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广告主体的广告行为,广告代言主体不是广告活动的法定主体。这就导致广告代言主体的法律定位不明,在广告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清。
  
  这次广告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及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具体条文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第一,将广告代言人纳入了广告活动主体范围,并对代言人的含义进行了规定。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明确了不得进行代言的广告范围。即第十六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第十八条规定的“保健食品”广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烟草广告”。
  
  第三,规定了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用户或受益者代言的广告范围。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教育、培训广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
  
  第四,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即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不满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认知能力和水平的限制,在民事活动中,他们并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实际上等同于他人的“工具”。而本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人应当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广告代言活动只能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
  
  
  
  其次是考虑到对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长的保护;第三是考虑到对作为广告受众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避免他们过早受到同龄人商业推销的不当影响。但是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并不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在广告中出现。因为不是所有出现在商业广告中的人物形象都属于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代言人的认定上,需要区分广告演员与广告代言人。只有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表达“推荐、证明”意图的人才是代言人。那些仅仅出现在广告背景中,而不表达推荐意图的人,只是背景演员而已,不属于广告代言人。
  
  第五,规定了广告代言的前置条件,即广告带炎热应当依据事实代言、依法代言和使用过后才能代言。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六,明确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聘用代言人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规定对有过代言违法广告前科者的代言禁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愈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八,明确了代言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代言禁止代言的广告的、代言为使用过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进行的代言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明确了代言人应承担的无过错民事连带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明确了代言人应承担的过错民事连带责任。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与消费者生命健康关系不大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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