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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局项三举措规范旅游服务广告发布    

重庆市旅游局项三举措规范旅游服务广告发布

  一是规定旅游服务广告发布主体和范围。旅游服务广告,是指旅行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 期刊、互联网、各类宣传品以及其他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和内容、招徕消费者的商业性广告。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旅游服务广告。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

  二是规范旅游服务广告发布内容。旅游服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旅游服务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有过时的内容;不得以不符合实际的虚低价格或低于正常旅游成本的价格招徕消费者;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是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发布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旅游服务广告发布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行社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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