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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电视虚假广告何时休    

“情节严重”的电视虚假广告何时休

  根据9月10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七条和第十条之规定,通过电视机等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两高公布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不仅划清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明确了信息网络刑事犯罪的制裁“门槛”,还对《解释》适用的信息网络进行了清晰界定,同时将电视虚假广告纳入了管理机制。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该司法解释将电视虚假广告纳入了信息网络管理机制。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因此,干扰消费者理性消费的电视虚假广告一旦播出,根据其所牟取的巨大经济利益,必将形成“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造、传播电视虚假广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将接受整顿规范教育和相应的民事刑事制裁。

  打开电视机,笔者收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报道后,换到某几家卫视台,价廉物美的电视购物、疗效奇特的药品广告滚动播出,其中玄机几何,工商、质检、质监、食药监、广播影视、消协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不是也在观看呢,斗胆问一句:“情节严重“的电视虚假广告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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