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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钢瓶灌上劣质液化气 假冒注册商标经营人获刑    

品牌钢瓶灌上劣质液化气 假冒注册商标经营人获刑

    

    品牌钢瓶内灌上劣质液化气来卖,液化气供销部的两名经营人被推上被告人席。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假冒品牌液化石油气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另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达供销部注册成立于2007年4月19日,2008年4月,百斯特公司获得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颁发的经营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2010年1月1日,陈甲、陈乙与海达供销部签订五年承包协议,之后,两人便开始销售百斯特公司生产的液化气。所有销售的液化气瓶身均印有“喜威”商标标识,瓶口开关也包有“喜威”商标标识塑封。这些标识的使用都曾经过商标注册人喜威公司的专门许可并经相关部门备案。2011年7月,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向海达供销部颁发供气站点许可证,准予设立燃气供气站点,供气方式为瓶装供应站,站点隶属于百斯特公司,自2011年9月1日起为期3年有效。2012年10月起,在正常销售百斯特公司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同时,陈甲和陈乙干起了偷梁换柱的把戏,将回收来的百斯特公司的这款液化气空钢瓶送到外省市液化气充气站充气,运回海达供销部后,在瓶口开关上加封自行印制的“喜威”商标标识的塑封套,然后把这些山寨产品也以海达供销部的名义对外销售。2012年12月,两人以185万元转让款的价格受让了海达供销部,成为正式老板,此后他们仍沿用之前的方式,通过在正规的百斯特液化气中掺杂销售经过“乔装打扮”的进价低廉的外地液化气赚取更多差价。2013年4月,陈甲在去江苏常州进货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他驾驶的汽车上查获359只液化气钢瓶。同日,陈乙在得知民警来到海达供销部进行案件调查后,主动赶来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查证,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案发,两人使用上述方法灌装假冒“喜威”液化石油气共计1019瓶,根据106元每瓶的实际销售价格,合计价值108014元。
    后经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证明被扣押的359只液化气钢瓶中抽样检查后的实物质量不合格。百斯特公司也证实涉案的液化气钢瓶塑封套是假冒“喜威”商标的封套。
    一审中,两名被告人分别主动缴纳50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退缴,一审法院审理后结合两人自首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各方面因素作出上述判决。陈甲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陈甲上诉认为,被没收的359只钢瓶尚未塑封也没有对外销售,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中,另要求法庭考虑其到案后的表现以及家中尚有老人和孩子需要自己赡养与抚养等因素,请求二审从轻处理。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甲在庭审中当场供认被查获的359只液化气钢瓶运回后也会加封“喜威”商标对外销售,所以也应当将这部分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而两被告人的行为在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权的同时,还确实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需将此作为量刑时考量的因素,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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