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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商标遭侵权,著作权人索赔200万元    

  一家火锅店因使用“葫芦娃”卡通形象作为主题装潢,被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关于《葫芦兄弟》,很多80,90后的小伙伴应该印象都非常深刻。那时候“葫芦兄弟”又叫《葫芦娃》,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同时是国内原创经典动画之一,该动画自1986年播出以来,一直受到广大观众,尤其是少年儿童们的喜爱。

图:葫芦娃火锅

  据投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称,葫芦娃的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其著作权属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不久前,他们发现,北京葫芦娃一家人火锅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葫芦娃形象作为餐厅主题,店内突出“葫芦娃”卡通形象。

  投诉人公司认为,被告非法攫取了“葫芦娃”作品本身的品牌价值,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有关联。为此,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9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据原告称,在该案起诉后,被告方又开了一家分店。

  针对投诉人的控诉,被告代理人表示,“我们的葫芦娃形象是自己独创设计的,与原告的不同。”原告认为,他们的葫芦娃形象与被告使用的葫芦娃形象在脸型、服饰、手势以及发型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并逐一列举了不同之处。

  比如,被告的葫芦娃脸型为圆形、发型是中分,而原告的是平头;脸部表情也有所不同,被告的是喜悦的感觉;被告的葫芦娃有竖着大拇指的手势,而原告的没有该手势。被告的是水彩颜料在纸上形成的作品,原告的是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除此之外,葫芦罐和葫芦叶则属于惯常设计。

  该公司表示,其享有被诉侵权作品的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在商标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而是在被告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提起,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尽管双方争执不断,但在法院的调解下,他们均表示愿意和解。目前火锅店的葫芦娃图案已经撤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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