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容量:不超过3家
* 执行期:2006年8月
* 回报形式:
回报方式 |
回报内容 |
频次安排 |
5秒提示
标版 |
2006.8,《探访中国维和警察》播出前一周,周一至周五在《东方时空》广告时段A/B播出5秒提示标版,配口播:“**、**、**提示您收看《东方时空-探访中国维和警察》。” |
首播5次
重播5次 |
5秒赞助
标版 |
2006.8,《探访中国维和警察》播出期间,周一至周五在《东方时空》广告时段A/B播出5秒赞助标版,配口播:“《探访中国维和警察》由**、**、**赞助播出。” |
首播5次
重播5次 |
15秒广告 |
首播10次
重播10次 |
|
片尾鸣谢
字幕 |
2006.8,《探访中国维和警察》播出期间,在《东方时空》片尾出现字幕:《探访中国维和警察》特别鸣谢:**、**、**。 |
首播5次
重播5次 |
合计 |
50次 |
说明:
1、《探访中国维和警察》节目预计8月播出,具体时间以最终播出为准。
2、本方案价格仅为首播价格,重播不计价。
3、本方案广告回报方式解释权在北京未来广告公司,标版由北京未来广告公司负责制作,标版仅体现企业或品牌形象。
4、本项目提前2周进行报播,客户应至少提前2周签订合同并及时提供广告播出带。
5、我公司代理中央电视台广告业务,一律执行先交费、后播出的原则。
6、广告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需提供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所代理客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应按广告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同时还应持有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正本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7、合同签订付款后,在播出前30天内要求停播的,退款50%,在播出前10天内或播出中要求停播的,不予退款。
8、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带在播出后如发生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纠纷,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具体播出日期,以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少播广告,则在执行期内补齐频次,不予退款。
10、有关广告投放的其它规定,均参照中央电视台广告部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