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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交警罚单”的广告涉嫌违法    

模仿“交警罚单”的广告涉嫌违法

  11月5日,网友发微博称,朋友早上开车看到车前夹了张单子,心想,要被罚款了,立即将车停靠在路边查看。谁料,这张酷似交警开具的罚单,竟是一张足疗广告宣传单。交警称违法停车告知单属法律文书,擅自模仿行为不妥。(11月5日《大河报》洛阳新闻)

  根本没有违章,却硬生生被贴上与违法停车告知单极为相似的“幸运停车告知单”,后来才弄明白这不是真罚单而是小广告。其实这正是设计“交警罚单”商家的目的:最大限度地让人误会、震惊,继而吸引人把广告看下去,从而达到提升广告“阅读率”的目的。

  洛阳交警部门称,作为一种法律文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具有一定严肃性,商家模仿以达到宣传的目的“不合理也不妥当”。在我看来,这种做法非但“不妥”,而且涉嫌违法。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交警罚单”是典型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三条规定: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从内容到形式足可以乱真的“交警罚单”,让消费者根本分辨不出是广告,具有强烈的“不可识别性”。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违法停车告知单只有交巡警部门有权开出,相关商家显然没有取得授权,而是私自冒用交巡警的名义。

  既然涉嫌违反广告法,广告主管部门就应该对“罚单广告”予以严肃查处。否则,“逮捕令广告”、“起诉书广告”、“判决书广告”等更雷人的广告就可能接着上演。

  对车主而言,“交警罚单”不仅令他们反感,也让他们有强烈的受骗感,车主不应白白被坑,而要让这种违法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在我看来,车主完全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精神损失费”。而作为商家,也有必要对这样的“创新”、“创意”进行反思,一个简单的道理是:“交警罚单”式广告令人反感,而令人反感的广告,“阅读率”越高,效果便越适得其反。如此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奉劝商家还是不打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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