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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手机电邮发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手机电邮发广告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规定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
  
  


  
  
  
  “此次广告法的修正其实对消费者和商家双方都有好处。对于消费者而言,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不想被滋扰的人的权益,同时也给想接受资讯的人多些渠道,毕竟不是所有消费者都排斥这种广告方式。另一方面,对于通过正当渠道营销的商家也有保障,有些商家确实采用文明的手段来做广告,如邀请消费者参加座谈会、研讨会、购物节等,广告法并不排斥正当的商业行为。”中山大学教授林江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在林江看来,广告法也有难处,很难根除所有的违法行为。“比如,广告法很难界定哪些信息是广告性的,哪些信息是民间私人通信所需要的;此外广告法很难穷尽所有情况,不排除有些商家钻法律空子,利用即时通信软件、弹窗广告、插件广告等方式来营销。如果有涉嫌违法的情形,只能具体看诉讼情况,然后再考虑是否需要再完善广告法。”
  
  众所周知,现行的广告法是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距今已实施了20年时间。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广告法迎来修改无疑是法律得到进一步完善的好事,尤其是针对广大手机用户有关垃圾短信的抗议。
  
  根据2013年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显示,当年手机垃圾短信共计971亿条,较2012年的712亿条增长了36.4%。仔细分析起来,手机垃圾短信有增无减的原因主要在于:垃圾短信发布主体复杂,大部分垃圾广告都是通过专业设备群发,追查难度大;同时,电信运营商不作为,某些运营商和短信群发机构之间出现不正当的利益勾结,只顾自己赚大钱,不顾消费者的利益。
  
  “这既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安定的影响。因此,这种已经成为公害的广告行为急需在法律上作出界定。”业内人士指出。而更为关键的是,在法律上作出界定之后,显然还需要抓好落实,才能让这条法律规定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针对手机广告,可以管理的部门有信息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那么违反规定向机主等发送广告的行为,到底该由谁来具体管理与查处,这一点也必须明确,甚至要唯一,以避免一些管理部门面对一些违法手机广告等行为,相互推卸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要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要将相关违规违法举报电话等联系方式,充分向社会和公众公布,且要保持相关受理的畅通,对民众的举报等绝不推诿塞责。再者,对相关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重罚,要让不法者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其发送广告的收益,让其对法律生出敬畏,在机主等未同意的情况下,不敢也不会再发送垃圾广告
  
  “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法律只能成为阻止不正当利益和行为的最终红线,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遵守行业行规、保持公众口碑显然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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