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频道

三环内禁设屋顶广告 执法部门具有强拆权西安施行新版《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三环内禁设屋顶广告 执法部门具有强拆权西安施行新版《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新修订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今后市区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市民反映,新版《条例》更贴近生活。
  据介绍,《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施行13年以来,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城市风貌的展现以及户外广告行业的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条例》的不足和滞后也逐步显现,同时近年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西安市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版《条例》从设置规划与规范、设置许可、设置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了具体规范。新版《条例》设定了11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如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优秀建筑、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区域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同时,新版《条例》不允许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设置户外广告,也不允许利用行道树、绿化带设置户外广告,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提出了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要求。对于违反新版《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相关单位,由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予以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新版《条例》还对相关部门设置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发布公益广告等方面作出了义务性规定,明确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在此基础上,新版《条例》还赋予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权,建立了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机制,避免以罚代管现象的出现。对相关部门及监管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使执法者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受到相应的约束。□白树友
编辑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联系方式:020-38814986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