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解读
“金华火腿”在北京打的广告曾出现这样一幕:霓虹灯坏了,“火”字少了两点,变成了“金华人腿”。今后这种现象绝不允许在杭州出现。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规定,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示牌等,出现断亮、残缺时,设置人应当停止使用,并在三日内修复、更换。
户外广告作为经济发展的表征和城市“亮化”的重要内容,在市容市貌管理中居于重要的位置。我市明确将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目标,但目前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设置过多、过乱、过大等问题,也存在审批及管理主体不明确引发多头管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理顺部门管理职责。
早在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启动了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立法工作,并在当年12月,由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后在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过程中,因对户外广告设施许可等问题意见不一致,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其撤回作进一步修改。
之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上位法规定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将名称修改为《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反复研究修改,2013年10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日前,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明确适用范围
立法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为公众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因此,在现行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我市市容管理工作特别是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实际,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市区范围内城市建成区”。
重视规划编制
为了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需要通过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来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控制。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区域、位置。”
条例对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和方式,以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指示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二)透景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三)房屋屋顶;(四)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
条例同时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指示牌应当避免“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进行广告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