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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首例电子商务商标侵权案:淘宝网店被索赔15万    

枣庄首例电子商务商标侵权案:淘宝网店被索赔15万

  近日,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枣庄中院受理的首例电子商务交易中产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以和解的方式结案。被告邵某某同意向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商标侵权的案件,是枣庄中院自实行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近十年来受理的首例案件。
  据了解,“FanGnaiEr芳奈儿”注册商标是中国美体内衣行业十大品牌之一,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公司于2009年取得该商标在我国国内的排他使用许可权。2010年,原告发现滕州市大坞镇的邵某某在淘宝公司的网站上开设网店面向全国大量销售未经原告授权、非原告生产,却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商标标识的内衣,即要求邵某某立即停止其侵权销售行为,但邵某某置若罔闻。原告因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邵某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电子商务侵权由于隐蔽性强、侵权行为地难认定、涉及主体认定、相关证据难获取等原因,审理难度较大,法院对利用电子商务侵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参考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制定了详细的案件处理意见和调解方案。承办法官根据本案双方的具体情况,多次与原、被告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和调解,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审结,一方面使双方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另一方面也对一些冒用名牌产品的淘宝网店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净化网上交易市场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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