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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海底捞”近似商标侵权    

擅用“海底捞”近似商标侵权

 

  未经“海底捞”火锅店的许可,甘肃一经营者将自己的店名命名为“银馨春天海底捞”,并在招牌、点菜单、订餐卡等地方使用“银馨春天海底捞”商标。为此,二者对簿公堂后,兰州中院判决“银馨春天海底捞”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近似”商标侵权 索赔31万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称甘肃银馨春天餐饮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馨餐饮公司)在服务招牌、订餐卡等上面使用“银馨春天海底捞”的行为,属于饭店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其“海底捞”商标专用权。银馨餐饮公司擅自使用与“海底捞”近似的商标,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31万元经济损失。



  银馨餐饮公司辩称,其使用的“银馨春天海底捞”与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具有明显的区别,其是正当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对海底捞公司商标侵权。在兰州范围内“银馨春天”商标的知名度要远高于 “海底捞” 商标的知名度。而且其也是在“海底捞”没有成为驰名商标之前使用的,完全不知道“海底捞”是注册商标,其属无意使用,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中院庭审中考虑到海底捞公司在兰州甚至甘肃省没有直营店或授权他人进行涉案商标的使用,因此,不会形成经营上的竞争关系,以致给海底捞公司造成市场经营份额的减少或其他直接经济利益损失。银馨餐饮公司在判决前已经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侵权行为,故依法判决,甘肃银馨春天餐饮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4万元。



  问题一:近似商标的侵权与商标侵权有区别吗?



  常亮:近似商标的侵权其实是商标侵权的一种。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文字商标而言,一般需要结合音、形、义三个方面来考察。图形商标则主要以外观为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商标持有人一旦发现近似的商标,可以诉讼维权。

 



  问题二:如何在开店做生意时,规避类似的商标侵权的风险?

 



  常亮:一般开店起名时,最好不要起一些国家驰名商标、知名商标联系在一起。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存在跨行业保护,打个比方将一个酒类的驰名商标用到经营饭馆、面包房之类的都构成侵权。所以,律师提醒商户在给店铺起名或是给商品起名时,最好按照商品的特性或是经营范围合理的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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