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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对商标所有权确立的一般原则

世界各国对商标所有权确立的一般原则

世界各国对商标所有权确立的一般原则   各国对商标所有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则:   一,注册在先原则   即商标所有权属于首先注册人,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必要法律程序。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有: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埃及、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哥伦比亚、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   第一条凡需要到马德里联盟其他27个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我国商标所有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资格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我国有住所。   (3)拥有我国国籍。

商标转让的应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的应注意事项

一、卖方保证该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卖方保证提供的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性质是商标所有权永久性的转让。  二、该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  三、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过;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争议;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方财产诉讼保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g

什么是商标转让?

什么是商标转让?

一、简要说明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

新商标法修改几大亮点

新商标法修改几大亮点

据悉,2003年正式启动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新的《〈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正式成文,并将在年内正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核。   其中有几个亮点值得大家注意。   首先,有意抢注者将不予注册。   以后将再不会出现“中央一套”“泻停封”之类的恶搞,恶意抢注或许消失,甚至我们也可以期待傍名牌的现象有所遏

《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今起实施

《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今起实施

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频繁发生,中山市也不例外。今日起,国家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规定》开始实施,将有效地堵截“非法转让商标”行为,减少商标转让争议,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据了解,该《规定》强调在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受让双方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

什么是香港商标?

什么是香港商标?

我们可以为您在香港、澳门、台湾、香港、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韩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南非、欧共体等国注册商标,创立国际品牌。我们还会为您办理产权转让或授权使用。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访问登尼特网站,或来电0592-2280281作进一步咨询。   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可以是文字、词组、符号、设计、影象、声象,也可以是它们的综合体。商标明确地表

商标法:突围"红旗"牌和"工农兵"牌 跟着市场走

商标法:突围"红旗"牌和"工农兵"牌 跟着市场走

1901年,清政府与十一国签订了《辛丑条约》。条约规定清政府分39年支付各国赔款本息合计白银982238150两,史称庚子赔款。正是为了保证赔款得以切实偿付,保护外国商品在中国市场上的流通,时任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的赫德主持起草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并于1904年颁布。这部法律从起草到实施,都打上了浓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时代烙印。   始于这样一个发端,新中国的商标立法与制度建设莫不紧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内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

商标评审的规则有哪些

商标评审的规则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切莫三年不使用

商标切莫三年不使用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怎样处理被驳回的商标申请的复审?

怎样处理被驳回的商标申请的复审?

在司法实践中,对驳回申请、不予以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

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

商标遭境外恶意抢注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应当引起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目前,通过商标抢注,国外公司或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进行商标倒卖,给被抢注企业造成很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商标抢注已经成为一些国外企业反倾销的手段。因此,中国企业大步走向国际化的同时,商标注册的国际化已势在必行。   国内企业患“商标短视病”的现象极为普遍。有的认为自己的商标知名度还

国际商标注册欺诈近期有所抬头 申请人勿上当

国际商标注册欺诈近期有所抬头 申请人勿上当

近日,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知,提醒我市国际商标的申请人:要防范来自国外的信函或文书中,未获得官方授权的欺诈性付款信件。   我市企业大多通过马德里条约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就可在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近年来,我市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不断增强,不少企业通过各种途径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据市工商局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已有境外注册商标7123件,其中通过马

什么是有含义商标和含义商标?

什么是有含义商标和含义商标?

有含义商标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表达、暗示了某种意义或事物,称之为有含义商标。其文字具有一定含义的,又可称为寓意商标,其图形具有表述性的,又可称之为指事商标。   无含义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直接表达任何实质内容的标记。文字,包括中文、外文、我国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图形,则指不表述任何客观事物的图案或几何图形等抽象图案。

什么是商标权

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驳回的话时间稍早),初审公告之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注册时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怎样做好商标监管与服务

怎样做好商标监管与服务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代表着注册人的经济利益;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的秩序,体现着公平竞争的要求,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四川省江安县工商局商标监管工作主要以服务企业创优创牌为中心,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重点,建立“工商监管、企业自律、群众参与”的商标监管和保护体系,引导企业用活商标、保护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对企业长足发展的拉动和促进作用。但当前商标

关于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批复

关于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批复

关于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批复(1989年5月2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   一、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的中国;   二、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