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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突围"红旗"牌和"工农兵"牌 跟着市场走    

商标法:突围"红旗"牌和"工农兵"牌 跟着市场走

 

 

  1901年,清政府与十一国签订了《辛丑条约》。条约规定清政府分39年支付各国赔款本息合计白银982238150两,史称庚子赔款。正是为了保证赔款得以切实偿付,保护外国商品在中国市场上的流通,时任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的赫德主持起草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并于1904年颁布。这部法律从起草到实施,都打上了浓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时代烙印。

 



  始于这样一个发端,新中国的商标立法与制度建设莫不紧随时代变迁而动荡枯荣。亲历三部知识产权法律起草的专家、年过八旬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寿康给记者讲述了新中国商标立法的变迁。故事从文革十年讲起———

 


  立法篇

 



  突围“红旗”牌和“工农兵”牌

 

 

  “十年”动乱,中国的商标制度建设陷于停滞。商标注册停止了,商标局取消了,有关工作人员和研究者被下放劳动,在当时极左思潮的影响下,甚至很多商标都改了名。“花鸟鱼虫这些所谓修正主义的字眼都不用了,很多商标都改成了红旗牌、工农兵牌或者是一些革命口号。”郭寿康说,“就是红旗牌和工农兵牌,搞不好也是要受批判的。”天津当时有一个生产鞋油的企业把商标改为了“红旗”牌。不料因为“红旗”牌的主要产品———鞋油———是黑色的,竟被批判为“打着红旗卖黑货”。而将品牌改为“工农兵”的痰盂生产厂家,也被批判为是“向工农兵头上吐痰,侮辱工农兵”。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商标法律制度也在一片荒芜中迎来了春天。1979年,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起草小组相继成立,其中商标法于1982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了三部法律中出台得最早的一部,并且“在制定过程中遇到的思想交锋和阻力相对也小得多”,郭寿康说。

 



  “花钱买婆婆”时代的终结

 


  阻力小的第一个原因,是起草小组尽量避免意识形态之争,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当时基本的目标是先把商标法制定出来,让这个领域有法可依。”郭寿康说,“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变强行注册为自愿注册,第二个是赋予商标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而这两点,是对当时实行的、1963年出台的《商标管理条例》的彻底颠覆。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范奉行了商标自愿注册的方针,同时也对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作了规定。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的立法政策有了根本的改变。它规定,商标实行全面注册原则,亦即所有商标强制要求注册,不注册不得使用;但却没有规定注册商标注册人的相关权利。“实际上当时的商标已经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商标的性质,只是一种管理的手段。”郭寿康说,“所以在当时就有企业抱怨说,这简直是‘花钱买婆婆’。”

 



  为了改变这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花钱买婆婆”现象,1982年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规定用的是“专用权”,而非国外立法中常用的“专有权”,这一字之差,正是起草小组的良苦用心所在。

 



  “当时这个问题很敏感,因为全民所有制体制下,所有权只能属于由国家代表的全体人民,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具体的企业。”郭寿康说,“如果用专有权的提法,那一定会遭到强烈的反对。我们就想了个折中的办法,以这个方式把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写上去。”

 



  阻力小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当时市场经济还没有起步,人们的商标观念很淡薄,意识不到这里有什么值得争的东西。

 


  随市场一起走向成熟的商标立法

 

 

  人们的品牌意识、商标意识,是在市场上,特别是国际市场上一次次的教训中培养起来的。

 

 

  郭寿康给记者讲了一个故事。有一个上海的闹钟厂商,品牌叫做“三羊”,曾经出口产品到英国。当时的英文商标就把“羊”翻译成了“G°“ι”。“三羊”牌闹钟质量很好,价钱也很有竞争力,当时在国内市场上供不应求,但在英国的销量就是上不去。厂商百思不得其解,经过调查才发现问题就出在商标上。原来“G°“ι”这个词,在英语俚语中含有“色鬼、好色之徒”的意思,这样的品牌当然不会受到欢迎。郭寿康说,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中国的生产者就是这样开始学习“内外兼修”的———既重质量,也重营销手段,商标意识越来越强。

 



  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08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国内和国际申请商标合计达698119件,注册商标403469件。而1982年,这组数据为18565和17057。

 


  随着中国商标领域呈现空前的繁荣,商标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商标法在1993年和2001年做的两次修改正是在中国企业不断进步,中国市场逐步融入世界市场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服务商标的规定,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逐步做到了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接轨等等。

 



  商标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成熟、规范。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一整套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司法篇

 


  “KODAK”,就是用在电梯上也不行

 

 

  法律有了,人们的品牌意识增强了,有关商标方面的纠纷自然而然地多起来了。仅2008年一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收到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406件和23518件,比2007年增长了36.52%和35.2%,其中新收的商标案件6233件,比上一年增长了61.69%。商标权纠纷案件有不少是因“傍名牌”而起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就向记者介绍了两个案子。

 



  KODAK,中文翻译为柯达,是一个完全的原创名词,灵感来源于拍照时相机发出的“咔嗒”声。从1888年起,其注册人伊士曼柯达公司(下称伊士曼公司)就将“KODAK”作为商标使用在照相机上,上百年的发展让其成为全球知名的品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KODAK”品牌及其产品进入中国。若干年后,中国一家经营电梯及相关产品的企业,将自己的企业名称注册为“科达”,同时将“科达”和“KODAK”字样标识于商品上,并广为使用。2005年,伊士曼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科达公司告上法庭。

 



  “这就是俗称‘傍名牌’的一个典型案例。”孔祥俊说,“‘傍名牌’的表现方式有很多,比如把驰名商标注册为商号、用于知名品牌类似的包装装潢、把相同的商标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等等,都很典型。”最后,法院判决科达公司停止使用“KODAK”标识,并赔偿伊士曼公司相关损失。

 


  两个“长城”的困扰

 

 

  去餐厅用餐,点酒水时你会对服务员怎么说?是说“来一瓶茅台,两瓶燕京”?还是说“来一瓶贵州某某酒厂生产的茅台牌白酒,和两瓶由北京某某啤酒厂生产的燕京牌啤酒”?恐怕一般人的选择都是前者吧。就是这样一个熟悉得几乎为人们所忽略的生活细节,却成为了一起侵权赔偿数额高达1061万元的商标纠纷案的事实认定关键。

 



  中粮公司的葡萄酒品牌———“长城”注册于1974年,并在长期经营中获得了较高市场声誉。1999年,嘉裕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产品以“嘉裕长城”为名进行了商标注册。两个商标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别,很多人据此认为两个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嘉裕长城”不构成侵权。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混淆与否的判断不应该放在纸面上,而应该放在实际生活中。“酒类消费品的呼叫很重要,消费者往往只是笼统地称呼一个牌子。”孔祥俊说,“比如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据此,法院认定“嘉裕长城”会在市场上导致公众将其误认为与“长城”牌及其产品有实质上的关联。

 

 

  商标法是企业的“生命法”

 

 

  如果说“KODAK”案很典型、争议相对不算大的话,“葡萄酒案”就让孔祥俊等审判人员很为难了。

 



  由于历史原因,嘉裕公司已经发展得颇具规模。“一旦判它侵权,‘嘉裕长城’的牌子就不能用了,很可能这家企业就垮了。”孔祥俊说。诉讼结果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审判人员也在做激烈的思想斗争。孔祥俊说:“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慎之又慎,判决书草稿改了又改,反复论证、衡量。”抉择是艰难的。然而如果不依法做出取舍,无异于容忍甚至变相鼓励“傍名牌”的行为。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嘉裕长城”商标侵权,并承担1061万元的赔偿。

 



  现在谈及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最高的商标权纠纷案,孔祥俊固然为维护了商标法的尊严而欣慰,但另一方面他也不是不痛心的。

 


  品牌,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商标,就是企业生存的命根。

 



  “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法就是‘生命法’!”孔祥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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