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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驰名商标”食品商家被罚10万元    

使用“驰名商标”食品商家被罚10万元




  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消费者孙先生最近发现在某品牌食品对外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孙先生感觉这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宣传的新政策,孙先生针对此此情况立即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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