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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关系    

论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关系

  摘要:域名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区别,双方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本文指出建立域名注册公示异议制度,设立商标、域名检索机构专门提供查询服务,对域名使用期限加以规定,并采用申请续展制,建立解决域名冲突的专门机构并完善异议制度,都是解决其冲突的立法完善措施。
  
  关键词:商标域名冲突立法完善
  
  一、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域名与商标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共同之处主要有四点。第一,两者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第二,两者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第三,构成相互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第四,二者均使用注册制度及先申请原则。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域名和商标之间又存在着区别:第一,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多重性有区别。第二,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标的地域性有区别。第三,域名的无相似性限制与商标的相似性禁止有区别。第四,域名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与商标不一样。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表现形式及其原因分析
  
  域名由于因特网应用技术的普及,与商标的冲突愈演愈烈。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1)域名中包含有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2)恶意抢注域名,即因特网用户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系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仍然申请注册;(3)域名中的汉语拼音表示与中文商标的拼音相同;(4)同一域名的表示部分有数个商标权人。
  
  三、现行立法反思和立法完善
  
  域名的出现只有十几年历史,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制定相应的保护域名制度的专门性法律,只是一些临时性的管理规则,且其本身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2002年9月30日起我国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争议机制是强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须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其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
  
  立法虽然很不完善,但是司法部门早已在探索建立有关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2000年8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北京市法院系统据此裁决了一批域名纠纷案件。真正统一全国司法系统处理域名纠纷标准的则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我国尚不存在专门的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当网络域名和商标争议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当事人只能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方法》及《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中获得法律支持。
  
  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6月审议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已明确地把域名列入调整范围。该条款第六条指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作为域名在互联网络上进行恶意注册至少是一种模仿驰名商标的行为;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以有效的救济,对于恶意注册,可以请求注销该域名或者将其转为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所有。该条款同时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义译、音译的,足以导致误认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行使禁止权。但目前国际上实现此项禁止权的有效途径尚未建立。而且,在何种条件下才能认定构成网上域名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以及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包括在网络上的保护,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时不得实行域名注册的“申请在先于商标特殊保护”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网络上域名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侵权要作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
  
  从上文分析冲突的原因中,不难看出预防和解决二者冲突的最有力的途径是加强域名制度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的域名管理规则,包括救济手段的完善。笔者认为从域名登记之时就应当严格把关,在域名注册人申请注册后应该将其公布,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可以建立域名注册公示异议制度。现行域名注册,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先申请原则”,域名注册组织对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作实质性审查,先申请一方只要符合相应的构成条件,就能够得到注册。现实中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则引起许多域名纠纷。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在申请域名注册时,由注册机构通过网站、相关媒体公示域名注册申请,经过一定期限,对于没有被提出异议的域名,才能正式予以接受。其次,在全国设立商标、域名检索机构专门提供查询服务。这样域名或商标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之前通过检索,避免其注册的域名或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域名纠纷的事前预防措施能够把两者的冲突尽可能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再次,对域名的使用期限加以规定,并采用申请续展制。为域名的使用规定一定的期限,并结合商标申请续展制以及专利年费制,能够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解决提供可借鉴的途径。一般地,建议域名的使用期限设定在2至3年内,一个域名是否还有存在价值,以上期限内人们能够做出判断。同时,还需要配套采用申请续展制。最后,建立解决域名冲突的专门机构,完善异议制度。由于目前我国解决决该项争议的措施只有司法、仲裁途径。这两种救济措施都需要冲突各方付出相当的成本和时间,通过建立解决争议的专门机构,能够有效地处理有关域名注册申请异议、域名续展以及域名归属等问题,从而节省了救济成本,更有利于争议双方在短时间内解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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