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频道

“全南大”与“全南大曲”掐架 起诉商标侵权索赔200万元    

“全南大”与“全南大曲”掐架 起诉商标侵权索赔200万元

  “全南大”要“全南大曲”酒停产、停销、换包装广告,并赔偿200万元。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结束了这场历时3年的商标权诉讼。
  
  2005年4月14日,案外人赣州市托福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全南大”商标。2006年5月7日,彭某、刘某通过转让取得了“全南大”的商标专用权。
  
  2010年12月,彭某、刘某认为全南县酒厂(简称全南酒厂)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的“全南大曲”酒的商标、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注册商标“全南大”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南酒厂停止生产、销售“全南大曲”酒,销毁印有“全南大曲”字样的酒商标及外包装,停止并消除“全南大曲”酒的广告宣传,索赔200万元。
  
  法院了解到,全南酒厂始建于1957年,一直生产“全南大曲”酒。全南酒厂向法庭陈词,“全南”是地名,“大曲”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全南大曲”并非任何人的商标,全南酒厂的注册商标为“福满堂”。赣州中院审理认为,全南酒厂在其商品上使用“全南大曲”商品名称、商品包装或标签并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属于在先和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受理案件认为,“全南大曲”与“全南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近日,省高院宣告驳回彭某、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联系方式:020-38814986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