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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漏交员工社保金案二审开庭 代言人葛优、海清会受困新《广告法》吗?    

平安保险漏交员工社保金案二审开庭 代言人葛优、海清会受困新《广告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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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平安保险漏交员工社保金案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平安早年漏缴、少缴其员工社保,在新《广告法》出台后,葛优和海清代言的平安广告“买保险就是买平安”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反而成了焦点。

  11月24日,平安保险员工诉中国平安、葛优、海清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代理律师郭乘希及原告刘幼林等代表44名平安保险员工出庭,被告方中国平安、葛优、海清及被告代理律师叶振宏出席。

  庭审仅10余分钟便匆匆休庭,宣布择日宣判。庭审陈述上诉理由时,原告代理律师郭乘希坚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82号判决违反了事实和法律并袒护财团、明星,滥用了法院职权,侵害了上诉人权益。

  在其诉状中,原告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结果并改判认定三被上诉人就其虚假保险广告,构成对上诉人的欺诈,在电视、报纸媒体上对上诉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两被上诉人赔偿因虚假广告对上诉人的欺诈所造成的社保权益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十万元整及依法对三被上诉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收缴葛优、海清的虚假广告代言收入。

  被告代理律师叶振宏则强调,一审判决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本案二审中围绕“买保险就是买平安”是否为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的情况,其主要依据为《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原告代理律师,郭乘希认为,“买保险就是买平安”一词为虚假广告,其保险是买的事故后的经济补偿不等于买到平安,也买不到平安,因此为虚假广告,中国平安及、葛优、海清应承担相应责任。

  与此相反,中国平安的立场是,“买保险就是买平安”的广告语不是虚假广告并不违反新《广告法》。中国平安回复界面新闻记者表示,首先,“平安”指代“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保险公司”;其次,类似用法属于保险行业的惯例,如“保险就是保太平”、“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等;再次,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其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赔付条件在合同中已经充分披露。人身保险也是在被保险人身权益已经受损后的定额给付,不是也无法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健康不受任何损害。故所述广告语不存在任何混淆、误导的因素。最后,没有证据证实所述广告语属于上述虚假广告

  国际律师联盟成员、中国广州仲裁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智琪律师指出“买保险就是买平安”广告语其实是利用一语双关的方式,既是表明“买保险就是买平安”这种购买保险的观点,也暗含买保险就买“平安”品牌下的保险的含义,这是一般消费者可以获取到的信息。因此,该广告语不涉嫌虚假宣传。以一般消费者的理解能力为标准,单从该广告语上讲,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也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这并非葛优第一次被卷入广告代言官司。2007年2月9日,亿霖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亿霖木业)因涉嫌传销,多名高管被批捕或刑拘,该案诱骗投资者2万多人,非法所得高达16亿元。当时,葛优代言了亿霖木业的广告并得到30万元代言费,不少人也冲着葛优的信誉也买了亿霖木业的树林。

  随后亿霖木业出事,葛优全部退还了代言费。此前,葛优不仅给亿霖木业的广告费打了折扣,本人还投资购买了其林地,也是亿霖事件的受害者之一,

  这次葛优、海清被诉,源于中国平安员工社保漏缴、少缴事件。原告方认为葛优、海清代言了中国平安的虚假广告

  中国平安就此回复界面新闻记者称,平安产险深圳退休员工状告葛优、海清代言平安广告为虚假广告,并要求平安代言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的行为并不合理,其虚假广告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

  事实上,如果葛优、海清代言虚假广告的事实成立,应分两种情形来看,不一定认定其违法。虽然《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被认为是违反《广告法》,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李智琪指出,法律对于广告代言人主观性的要求是“明知”和“应知”,如果广告代言人确实不知情,则不需要承担企业“虚假宣传”的责任。

  不过,在《广告法》中,规定了代言人若未购买试用相应代言产品不得为其代言。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若葛优、海清未购买试用平安保险产品而为其代言,李智琪指出,就会明显违法。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原告代表刘幼林告诉记者,中国平安早年漏缴、少缴员工社保没有承担其应尽义务属于不诚信企业,而上述广告词也隐瞒了其不诚信行为。希望把平安集团少缴、漏缴员工社保的不诚信行为告诉众人,也提醒代言人不能代言一些存在诚信问题的企业。

  但事实上,原告方也承认,本案的核心问题不在于中国平安是否存在虚假广告、也不是葛优、海清代言中国平安的广告,而是在于中国平安早年漏缴、少缴其员工社保问题。

  不过,由于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在此前相关案件审理中,相关审判机关已经给出了不在追责的判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刘幼林等平安保险员工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中国平安早年漏缴、少缴其员工社保给员工造成相当损失的事实不能因此就不予追究,放弃有关员工的合理诉求。

  李智琪表示,对于行政处罚行为设立时效,是世界主流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如果不对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规定时效,那么很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权的滥用。我国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就规定了相关制度,是我国法治的一大飞跃。但是,该条款也容易被政府用来推卸责任和行政不作为,只有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中国平安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一方面平安将依法合规解决;但同时,平安也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出于其他目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无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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