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委托手续的地市,此项业务仍由省局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5号)第七、九、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二、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审批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进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管理。
受理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四、审批条件
(一) 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对我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五、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应提交材料
1.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印刷企业申请新的印刷经营范围可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三来一补”印刷企业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个体工商户可不报送)。
4.“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应提交可行性报告。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
6.现有印刷设备清单。
7.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不报送;“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提交资信证明)。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六、办理程序、时限(未与省局签订委托管理责任书的地市,申请材料仍在省局政务办事窗口受理)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办理程序、时限
1.将申请文件报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人的申请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核验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对经营场所和印刷设备进行现场核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省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进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管理。
3.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登记资料分类以软盘和登记表的形式报送省新闻出版局。每年年终要向省局报送委托管理事项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办理程序
1.已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或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按照设立相关印刷企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已设立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先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持变更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换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收回、作废。
★申请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向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理由和时间,并交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报告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其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即生效。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设立印刷企业的备案要求,将印刷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七、监管制度
(一)有关法规、规章、办理程序公开,申请人依法申办,管理人员依法承办。
(二)省新闻出版局与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签订委托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健全委托管理的报告制度,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时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登记资料,报告委托管理的情况。
(四)省新闻出版局不定期地对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委托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查纠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审批程序和结果接受申请人和纪检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