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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意见 未经同意禁向手机发送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意见 未经同意禁向手机发送广告

  新京报讯(记者廖爱玲)从昨天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禁止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代言广告“害了人”也要担责
  
  此次意见稿把广告法中的“广告”定义为商业广告,并扩大调整范围,把自然人也纳入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中。
  
  此前公众一直呼吁要规范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意见稿中对此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
  
  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广告代言了,比如没用过某个化妆品,就不能说效果好,没给自家孩子吃过某个牌子的奶粉,也别向消费者推荐。
  
  多次发违法广告加重处罚
  
  意见稿明确虚假广告概念,指出广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就构成虚假广告,并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形。
  
  同时,意见稿将加大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最高可处罚100万元。多次发布违法广告将面临加重处罚。
  
  ■草案相关规定
  
  【垃圾邮件】
  
  针对消费者被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的现象,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的发布也有了进一步限制,经批准的烟草广告也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名义、形象。
  
  【未成年人保护】
  
  意见稿增加了广告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拟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禁止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册、校服、校车等发布广告。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频率、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等广告
  
  ■虚假广告具体情形
  
  ●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的。
  
  ●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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