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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鄞州法院:著作权商标权侵权案呈现四大特点     

浙江鄞州法院:著作权商标权侵权案呈现四大特点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2009-2013年度该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显示,5年间共受理的484件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依然占了案件总量的90.91%。
  据了解,2008年6月,鄞州区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并于2009年6月1日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09-2013年度,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84件,审结482件,审结案件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从五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看,不正当竞争案件18件,著作权案件347件,商标权案件93件,其他类型案件26件,分别占案件受理总数的3.72%、71.69%、19.22%和5.37%。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水旭波介绍,从5年受理的知识产业案件看,主要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新收案件呈现量增、面广的态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尤其近两年增幅均在40%以上。在案件类型上,著作权纠纷、商标专用权纠纷依然占据了案件总量的90.91%。
  二是知识产权案件批量化和专业性特点日益突出。2012年以来,我院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专业维权机构出面诉讼的知识产权案件达195件,占总受理案件数量的40.29%。
  三是被诉侵权主体多以销售商或使用者为主,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源头遏制尚显不足。
  四是知识产权诉讼结果对当事人的市场竞争、市场份额的影响愈发明显。
  发布会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还公布了2009-2013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维权方包括雅戈尔、杉杉、爱尔妮等知名民企。
  附典型案例:
  宁波两企业"中基"名称纠纷案
  原告设立于1998年,前身为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变更为现名。被告设立于2006年,前身为宁波中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08年变更为现名。原告以被告使用“中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则提起反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使用“中基”字号在先,享有在先权利;被告成立时,原告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将原告的字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使用,明显有假借原告的声誉从事经营活动的意图,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驳回其反诉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院。后经宁波市中院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在变更行政区划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使用“中基”字号。
  【解读】本案在宁波具有较大影响。双方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在不同行业,对于“中基”字号的使用均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在业内也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宁波市中院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允许双方有区别地共同使用“中基”字号,重视了被告公司与“中基”的渊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方圆圆、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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