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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钢之杰”二审被判侵权    

北京“钢之杰”二审被判侵权

  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钢之杰公司),座落于上海宝山工业园区,现已成为钢建筑围护系统制造基地。上海钢之杰公司因北京华诚博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华诚博远公司)突出使用“钢之杰”字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华诚博远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钢之杰公司表示,其拥有第1637611号“钢之杰及图”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在建筑用金属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结构等第6类商品上。华诚博远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钢之杰”“钢之杰国际钢构”“龙安华诚钢之杰”字样,侵犯了上海钢之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华诚博远公司则辩称,其曾将经营场所出租给一家名为北京钢之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钢之杰公司)使用,是该公司在相关场所使用“钢之杰”标识,与华诚博远公司无关。而网站中的“顺义钢之杰”“怀柔钢之杰”等字样,是华诚博远公司下属企业的字号。
  一审法院表示,北京钢之杰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并未含有“钢之杰国际钢构”的字样,华诚博远公司在2012年10月10日更名前名为北京龙安华诚钢之杰国际钢构有限公司,且华诚博远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系北京钢之杰公司实施,故认定在相应经营场所使用“钢之杰”等标识的行为应由华诚博远公司承担。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华诚博远公司单独使用“钢之杰”“钢之杰国际钢构”“顺义钢之杰”等标识,属于对前述标识的突出使用,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华诚博远公司赔偿上海钢之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7000元。
  华诚博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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