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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规定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带薪年休假规定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高唐县某酒水经销部负责人刘某,2006年4月25日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执照中载明的组成方式为个人经营。王某自2007年5月至今在该经销部工作,双方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从事到各门市部、酒店等处运送酒水的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900元+销售提成。这样算下来,王某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近年来,王某发现,不少单位的职工利用带薪年休假携家人和孩子外出旅游,认为自己虽然在个体工商户处打工,亦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故此,王某向刘某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谁知,刘某答复:我们是个体工商户,不同于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况且像我们这样的个体经济组织,据我所知,都没有这样的待遇。王某对刘某的答复不满,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当即到该经销部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王某的举报情况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规定”,依法责令该经销部在10日内改正职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一不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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