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李桃是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人,从事烟花爆竹行业多年,从生产到销售都有丰富经验。但他贪图方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的爆竹获利。
2013年12月,李桃租用博白县松旺烟花厂的厂房生产爆竹,未经灵山县万利花炮厂和灵山县平南烟花炮竹厂的授权即使用“宁氏”牌商标予以包装、销售。2014年3月14日,李桃运输爆竹途经广东遂溪县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假冒“宁氏”牌爆竹680件,价值81262元。同年3月17日,博白县工商局在对松旺烟花厂进行查处时扣押李桃生产的假冒“宁氏”牌爆竹324封,价值7938元,并以商标侵权、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对李桃罚款9660元。同年3月25日,博白县公安局从松旺烟花厂仓库扣押假冒“宁氏”牌爆竹211件,价值29123元。2014年4月22日,李桃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案发后,李桃的亲属赔偿了灵山县平南烟花炮竹厂的经济损失5.5万元,李桃的行为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2014年11月13日,李桃被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3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