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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承诺书“雷语”连连 辱骂和恐吓不是教育    

大学承诺书“雷语”连连 辱骂和恐吓不是教育

近日,位于广东增城的华商学院发出一则 “安全教育承诺书”,其附带说明中“雷语”连连。事实上,该校要求学生签署此类承诺书已不止一次,而校方则回应称“安全教育只是建议,不强制”。

据《羊城晚报》报道,这份安全教育承诺书偏激之处甚至偏离常识,比如“一切不走天桥的过马路都是违法横跨;一切不领证的男女关系都是违法嫖娼;一切不属饭堂的餐厅都在用地沟油”、“禁止男女生到学校周围及内部开房,现在公安局已经通过监视器发现了很多非法同居,一旦抓住,一律将被认定为男女生滥交,或者买娼行为”等等。不过,虽然承诺书的言辞天雷滚滚,却传递出当前学校安全管理的无奈现实,即学校如何对学生的校外活动安全负责?

其实,该校之所以要求学生签安全承诺书,是因为学校正门原本有一个路口,行人可以直接横过马路。前几天,该路口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封。紧接着各班级学生陆续接到安全协议书和通知,要签名承诺“不到对面消费、不横跨马路”,否则取消推优评优。很显然,学校担心学生横跨马路、到校外消费出现安全事故,然后由校方承担责任,于是用了这么雷人的一招,希望起到警戒作用。

那么,要求学生签订承诺书,是不是就可以免除学校的责任呢?在当前,学校可以此表明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从校方的解释看,他们的意图也是如此。让学生签承诺书,好歹学生会看一下,如果“雷到了”,可能效果就更佳——但如果出了事,学生家长还是会追究学校的责任。有人由此建议学校,还是踏踏实实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性教育,不要搞噱头。

然而,更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已经是成人的大学生进行校外活动,安全究竟谁负责?学校是否有能力对此负责?是不是学生一出问题,就一概把责任推给学校?在笔者看来,对于大学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学校负有安全责任,而对于学生自己在校外的活动,则应该强调社会治安和学生自身的责任,不然,学校就成为一个无限责任主体,最终会扭曲学校的正常办学和教育教学管理,而学生的责任意识也难以形成。

如果责任明晰,学校是不必把手伸到校园之外,弄出这种不伦不类的承诺书来的。学校无权限定学生的消费行为,也不能把正常的消费行为与推优评优挂钩,更不能把学生的正常恋爱归为“滥交”。

近年来,对于学生在校外的安全问题,责任都归在学校头上,因此,一些学校出台规定,比如学生外出必须得到学校允许。这一规定的确干涉了学生的权利,可学校的理由也不得不听:既然学生校外的安全也要学校负责,学校也就只有采取这一办法了。开房的问题也类似,如果学生在外开房出了事,学校肯定脱不了干系,比如,是不是进行过性教育、为何允许学生外出开房等等。在追究责任时,学校常常是最好抓的“替罪羊”。

我国大学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一直存在“办社会”的问题,学生就是学校的人,学校得负责学生的一切。而只有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才能理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也才能让大学集中精力办学,不至于动不动就冒出 “雷人”的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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