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频道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广告网 > 法规 > 商标法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经国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三条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第四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定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4〕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作为向检察机关移送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标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以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奥委会)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3年12月就发布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

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

第一章个别商标 第一条可视为个别商标的包括:名称、图案、标记、印章、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包装,以及其他任何用以区别企业商品或服务的记号。但是,由商品固有的性质决定的或对商品实际价值有影响或产生工业效果的商品形状,不得视为商标。 第二条倘若不违反民法的一般条款,姓氏可用作商标。但是,此种商标的所有人不得反对同姓氏者将此姓名仅为证明身份、而非赋予商标性质之使用方式。 第三条倘若不违反《保护工业产

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

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

A.原产地名称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地方的名称。来自这个国家,这个地区或地方的一种产品的质量或特点是由当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而形成的。符合这种条件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构成了商品的原产地名称。  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诉讼程序  1.凡是认为在一种天然的或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了一种原产地名称,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他的利益并侵犯了其权力,并且该产品并非属原产地名称,这时,此人可以起

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1.本法简称为商标法(R.S.,C.7—10,S.1.)说明定义2.在本法中:(1)证明商标(2)证明商标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与无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a)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b)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状况;(c)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类型;或(d)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地区。(3)混淆(4)混淆:作为形容饲用于商标或商号时,混淆是指该商标或商号在本法第6条所规

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

〈按1988年商标法修改法案(公法100-667,1988年11月16日)最后修正〉I主注册簿1051.注册;申请;交费;为送达程序处理文件和通知书指定常驻代表1052.可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并存注册1053.服务商标可予注册105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予注册1055.由有关公司使用影响有效性和注册1056.放弃不能注册的内容1057.注册证1058.注册有效期;撤销;连续使用保证书;局长意见通知书1059.续展注册1060.商标转让;履行手续;

日本商标法

日本商标法

(1959年4月13日第127号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本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商标,以维护商标使用者在业务上的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二条定义等(一)本法中所谓[商标],系指由文字、图形、符号,或立体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或它们与色彩的组合(下称[标志]),系指如下所列:(1)以生产、证明或转让商品为业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2)以提供服务或证明为业者在其服务上所使用的标志(前款所列情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1993年12月20日第(EC)40/94号令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第235条、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建议、根据欧洲议会的意见、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需要通过建立一个运作良好和能提供像国家市场同样条件的欧洲内部市场以促进整个欧共体经济活动的和协、持续、稳定的发展;鉴于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并使其日益成为一个统一的市场,不仅必须消除阻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建立一种使竞争不被扭曲的秩序,而

英国商标法

英国商标法

第一部分注册商标序1.商标2.注册商标拒绝注册的理由3.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4.特殊保护标志5.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6.“在先商标”的含义7.诚实的同时使用情况下提出的相对理由8.要求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相对理由的权力注册商标的效力9.通过注册商标获得的权利10.注册商标的侵权11.注册商标效力的限制12.注册商标所赋予的权利的穷尽13.以放弃或受限制为条件的注册侵权诉讼14.侵权诉讼15.擦去侵权标记的命令16.移交侵权商

我国对《商标法》作出相应修改

我国对《商标法》作出相应修改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三、第三条修改为:

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补充规定

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补充规定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4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

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国际条约

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国际条约

商标法条约第1条缩略语除另有说明,本条约中:(一)“商标主管机关”指由一缔约方指定负责商标注册的机构;(二)“注册”指由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的商标注册;(三)“申请”指要求注册的申请;(四)凡提及“人”应理解为指自然人和法人;(五)“注册持有人”指商标注册簿上列为注册持有者的人;(六)“商标注册簿”指由商标主管机关保管的整套资料,其中包括所有注册的内容和关于注册的全部录入资料,不论这样的资料用何种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