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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户外广告坠落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石家庄:户外广告坠落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不得利用城市绿地、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旨在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该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07年1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发〔2007〕5号《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通风、乘坐和行车安全;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门槛占道摆放;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布幅广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凡在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整体景观的;利用城市绿地、行道树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它危险设施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或载体。
  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权拍卖方案。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
  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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