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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著名商标侵权案终结 “麻塘”专用权得到维护    

湖北一著名商标侵权案终结 “麻塘”专用权得到维护

  2日,随着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纸终审判决书的下达,咸宁一起长达数年的“麻塘”商标侵权案宣告终结。作为商标的拥有者,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省高院判决认定,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作为湖北省治疗风湿、类风湿等病的知名医疗机构,其注册商标“麻塘”2009年被省工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201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咸宁风湿病门诊负责人镇常恭,曾在咸宁市麻塘风湿病专科医院工作过。医院改制后,镇常恭离职至其兄弟开办的诊所任负责人,进行与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相类似的医疗服务。2008年,麻塘风湿病医院发现,镇常恭风湿病门诊在其注册网站、广告宣传、医生名片等方面,大量使用“麻塘”标识及文字
  
  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认为,镇常恭风湿病门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10年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咸宁市中院认为,镇常恭风湿病门诊上述行为不正当使用了“麻塘”标识及文字,侵犯了麻塘风湿病医院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损害了麻塘风湿病医院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作出四项判决。
  
  镇常恭不服判决,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省高院主持调解,镇常恭风湿病门诊承诺:对不规范行为表示道歉、不再突出使用“麻塘”字样、补偿损失等,麻塘风湿病医院同意调解。
  
  2013年,因镇常恭风湿病门诊继续侵犯“麻塘”注册商标专用权,麻塘风湿病医院再次将其告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等四项决定;镇常恭风湿病门诊不服咸宁中院判决,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威说法】“xx名医”须谨防商标侵权
  
  对于这起颇有影响的商标侵权案,省高院认为,当事人镇常恭一旦离开了原单位,其在原单位的工作经历,不能与有着严格规定的医疗广告宣传内容混淆使用,而镇常恭风湿病门诊在门诊大厅、宣传册、病历、网站等方面突出使用“麻塘风湿病名医、麻塘名医”,这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麻塘风湿病医院的“麻塘”注册商标相同,是一种侵权行为。之所以构成侵权,是因为相关公众在选择服务时,商标决定他们对来源的判断,从而对其决定是否选择服务产生影响。“麻塘”是驰名商标,相关公众注意力都在“麻塘风湿病”文字上,极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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