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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仿冒商标 员工成了从犯    

公司仿冒商标 员工成了从犯

  来自汕头朝阳区的小潘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到高中同班同学所开的公司打工,最后会因为缺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而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

   投奔同学

   1987年出生的小潘高中毕业后,做了几份工,因不理想,都做不长久。2011年12月,小潘听说自己高中同学小林在深圳开公司当老板,就到深圳投奔老同学。

   小林开办的江睿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移动电源。公司比较小,只有几个员工,但公司生产的移动电源品牌叫“羽博”,在产品本身标有“Yoobao”标识。小林安排小潘到阿里巴巴网上去联系客户,比较忙的时候,还要帮忙进行产品的包装、寄送。

   小肖也是小潘的同学,也在小林的公司上班,小肖负责在淘宝网上卖公司的产品,做的不错,小林就给了小肖一个业务经理的位置,给了小潘一个技术总监的职位。

   小潘对自己所在的这么小的公司能生产市场上比较有知名度的“羽博”移动电源有过怀疑,他问老板小林,公司生产的移动电源是不是真的,小林很不客气地说,公司生产的移动电源当然是真的。还要小潘以后对外时,不管顾客怎么问或怀疑,一定要坚持说公司生产销售的“羽博”移动电源是真的。小潘感到小林很生气,不敢继续深究下去。

   东窗事发

   实际上,“Yoobao”商标是周树森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周树森将该商标授权锐讯公司独家使用。“羽博”商标是锐讯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池充电器等。锐讯公司早就发现市场上有假冒其公司“羽博”移动电源的产品,派公司员工去调查。

   锐讯公司员工经过前期调查,发现了小潘所在的江睿公司存在制造、销售仿冒自己公司“羽博”移动电源的行为,于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举报。2012年6月12日晚,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到江睿公司办公室进行查处,将待在办公室的小肖当场抓获归案,缴获假冒“羽博”注册商标的移动电源156个,零配件33416个,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账本记录。同时在现场发现三张名片,分别是小林的总经理、小肖的业务经理及小潘的技术总监名片。小潘就是因为这张名片,上了公安机关的通缉令。

   事发后,小潘返回了汕头朝阳区,他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通缉了,又找到一家家具工厂打工。2012年11月下旬,正在工厂宿舍熟睡的小潘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送深圳公安机关。

   判决有罪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产品、配件及销售记录统计,江睿公司销售假冒“羽博”注册商标的移动电源共计423部,合计人民币69064元,根据已销售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缴获的未销售移动电源价值共计人民币24183元,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3247元。而且根据查获的成品来看,江睿公司在产品上使用了“Yoobao”标识,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羽博”的标识,假冒了两种注册商标,涉案金额大大超过最高法院关于假冒两个注册商标为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的起刑点。

   检察院起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小潘有罪。一审法院认为,小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小潘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处罚;小潘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小潘有其徒刑一年。宣判后,小潘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担任技术总监的职务是为对外联络方便,实际上其并未从事技术方面的工作;自己工作主要内容是在阿里巴巴网站提供咨询服务,但该咨询服务与小肖所作的涉案销售无关;小肖所作的涉案销售,小潘并未实际参与;原审判决酌情对小潘从轻处罚,但对比小肖的判决,并未体现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小潘与小肖在小林的安排下担任江睿公司技术总监和业务经理,三人分工合作,共同经营江睿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移动电源上使用“Yoobao”标识,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羽博”标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两个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3247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考虑到小潘属从犯,认罪态度好,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是依法对其从轻处理。于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李洋法官认为,众所周知,我国被称为世界工厂,是制造大国,但制造产品的利润大部分被国外享有产品相关知识产权公司获取。为改变这一现状,将我国从制造大国改变成为设计大国、品牌大国,国家鼓励创新,鼓励发明。为达到鼓励创新、发明的目的,国家必然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会逐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因此,即使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也应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避免类似小潘不幸的故事不断重演。根据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假冒一个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假冒两个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万元即构成犯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即构成犯罪。我们要意识到,作为消费者,当我们贪图便宜而购买仿冒、盗版产品时,我们是在将此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推向犯罪的深渊;作为销售商、生产者,销售、制造此类产品将导致犯罪而失去自由;作为打工者,当我们将假冒的商标贴在产品上,将仿冒的商品递给顾客,都是在从事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处。

   本案中的小潘正是因为缺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没有意识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重后果,而锒铛入狱。小潘本来有机会避免入狱,其已经意识到公司生产、销售的是仿冒商标的产品,但其不知道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这么严重,抱着侥幸心理,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最终结果是失去自由且背上罪犯的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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