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户外广告板面错漏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中的“户外广告”指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气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等。
该办法规定,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批准的设置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单位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