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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传播及规范治理    

互联网信息传播及规范治理

  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使人类信息传播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0年6月,中国大陆网民规模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1.8%。它已然成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平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与特征

  信息传播主体的平等性和广泛性。互联网改变了人们获取和发布信息的方式,信息的传播者、接受者、使用者身份可以随时转变,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源,随时参与信息的讨论,发表个人见解。尼葛洛庞帝就曾在《数字化生存》中指出:大众传媒应该重新定义为“发送和接受个人化信息和娱乐的系统”。特别是近些年,随着Web2.0技术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使用,催生了数以万计的BLOG、RSS、Wiki和SNS等一系列社会化的新事物。它更加注重用户的交互作用,展现了网民的平等话语权。而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低成本和高效率特性,也促使网民队伍不断壮大,互联网信息传播更加广泛,已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阶层。

  信息传播渠道的开放性和虚拟化。互联网上无国界,它将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相连接,形成了一个跨地域、跨国界的全球性的、开放性的信息媒介。这种全球化特征体现在传受双方,即信息传播的全球化和信息接受的全球化,它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范围的束缚,也从根本上拓展了人际交往范围,提高了社会的开放性。同时,网络也是数字化虚拟的王国,人们在网络上通过虚拟的、数字化的符号进行互动。而作为特殊的“虚拟符号”的人的存在,增加了网络“虚拟世界”的生动性,使网络交往方式变得亲切而不生硬、随意而不拘束。

  信息传播内容的共享性和海量化。网络传播中的信息资源对每个人都是公开的,人人都可以共享信息内容,都可以轻易地使用互联网发布与接收信息。与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以其超链接的方式存储信息,具有更大的信息容量和传播能力,在同等的时间与空间条件下,它没有传统媒体版面、频道、时间等因素限制,可以任意扩大和丰富所发布的信息内容,信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任何一种传统媒体都无法比拟的。

  信息传播时空的同步性和异步性。“今天的新闻是明日的黄花”,与传统媒体新闻相对滞后的特点相比,互联网可以通过同步实时传输功能,及时发布第一时间信息,充分证明了信息传播的时效性,达到了即时同步传播。同时,网络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访问到世界上任何网站,随时使用网络巨大的数据库资源,进行信息的有效检索,交互需求信息,展现了同步信息的异步使用特性。

  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和交互性。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传播方式是一种由媒体面向受众的“单向传播”,而网络信息传播以其多样性和交互性的特点打破了以往人类多种信息传播形式的局限,它把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融为一体,是一种全新的传播方式,既继承了以往大众传媒点对面和面对面的传播方式,又实现了点对点的传播方式;既担任着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向广大受众传递信息、传授知识、引导舆论的功能,又充当着网上用户之间进行人际传播的工具。它颠覆了传统媒介以传者为中心的线性模式,是一种个体性的互动模式。

  互联网信息传播对社会的影响和分析

  互联网信息传播充分地保障了人们的信息需求,同时又存在信息过多过滥、真假难辨和污染严重等问题。真实性、可靠性是信息的生命。然而,在网络信息传播中,一些网站缺乏完备的信息发布机制,不能对发布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更有甚者,有些商业网站受商业利益驱使,为引起“轰动效应”、提升点击率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这也导致了互联网相对于其他传统的媒介传播来说更不真实、可靠。同时,虚拟身份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网络犯罪的便利。根据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统计,2010年12月,举报中心通过网上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共接到各类公众举报信息29382件次,其中淫秽色情占69.6%、诈骗占19.8%、赌博占1.8%。这些严重污染的信息对国家安全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影响尤为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稳定。

  互联网信息传播拓展了人们的表达诉求的渠道,同时又对舆论引导、监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舆情像社会的晴雨表一样,每时每刻都反映着社会公众情绪和思想的变化。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上的特殊反应,其表达快捷、信息多元、方式互动,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随时表达对社会的意见,发表自己的政治主见。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使一些人失去了道德甚至法律的约束,利用网络宣泄,发表一些庸俗、灰色甚至违法的言论,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环境秩序和社会稳定,也给舆论的监管和引导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信息传播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又使信息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人们在享受互联网信息传播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由于技术的限制、监管的不力以及相关法律的缺失等原因,造成了网络窃密、网络病毒等有害信息时有发生,信息的安全传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政府上网工程的数百个网站测试表明,80%以上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不力,难以抵御常见的网络攻击。在私人领域,网民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遭泄露、传播的情况也已司空见惯。造成网民个人信息在网上被泄露、传播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人们在使用互联网时不善于自我保护;二是某些网站对会员的个人信息缺乏保密措施致使其泄露,更有个别网站出售会员个人信息进行牟利;三是某些机构和个人通过技术等手段窃取大量网民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资料遭泄露后,对人们的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甚至会危害人们的重大利益。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规范和治理

  建立完善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机制。我国的互联网管理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合国情的管理机制,管理部门涉及公安部、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等多个部门。如何让这些部门形成合力,是网络信息管理的关键。首先应理顺部门间的职责分工,防止职能交叉不清,进一步明晰相关部门在维护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与舆论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各司其职,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监管责任,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做到到位不越位。其次应积极探索并建立跨地区舆情联动处置机构,构建以内容管辖与属地管理相配套的立体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能。三是要强化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督促网络文化信息服务从业者自觉抵制一切违背网络文明、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四是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行为,形成讲文明、讲信用的良好风尚。

  积极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法制体系建设。法律是解决各种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以法律为代表的制度约束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我国目前已出台多个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以法规形式公布的网络媒体管理办法就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

  从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网络信息传播法律已涉及网络监管、信息安全、网络著作权、市场准入等各个方面,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内网络媒体的建设和活动,抵御网上有害信息的思想渗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安全仍难以有效地保护,其主要原因是: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问题。此种现象直接导致不同阶层的立法冲突,造成网络信息传播管理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因此,在今后的互联网立法中,首先应考虑使用宪法、国家安全法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隐私权和通信秘密等;其次,由人大立法部门统一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统一规范,去掉部门色彩,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系统性;再次,要制定新的网络监督法规,通过单独立法打击和惩处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政府直接干预互联网信息传播内容的监管。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安全与舆论的管制已逐步成为各国的共识。一般认为,网络信息内容的管制除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外,更主要的手段就是内容检查。政府要有效地对互联网信息传播内容进行管制,需做到:(1)对信息提供者的管制。对国内信息内容提供者,应按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对不良内容进行管制;对国际信息内容提供者,应使用世界性的国际规约。(2)对信息使用者的管制。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将网络信息使用者列为新的管制对象。例如1993年德国通过的《刑法修改法令》规定对“凡是获得……色情著作的人”将受到法律惩处。我国也应进一步完善类似的法规并加以监管。(3)对信息经营者的管制。因为与信息提供者相比,在不良信息的传播中各类网站、网页的经营者只起次要作用,但是也要对蓄意为人们获取不良信息提供方便的经营者进行管制。(4)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管制。政府应依据现行法规或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nternet Provider)对不良信息的传播采取技术措施。

  按照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市场自治特征治理网络信息传播。为了配合政府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监管,按照互联网的市场自治特征,引导网络经营和使用者建立专业的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市场调节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提倡网站率先垂范作用,严格自律,加强社会责任感,共同净化网络环境;推动行业自我监管,严格把关网站发布信息的内容,遵守“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自律标准;自治组织在加强自我管理的同时,对互联网的各类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提出解决建议、方案等,通过与政府的互动来共同管理好网络社会。

  技术手段成为互联网信息传播监管的杀手锏。互联网信息传播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整顿和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技术成为不可缺少的手段。技术手段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信息内容的控制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在信息内容的控制方面,应采取“堵”和“疏”两种方式。“堵”就是利用技术手段对信息内容进行筛选和阻截,将不良内容与特定群体区隔开来。“疏”是指政府利用信息监控过滤技术帮助公众回避不良信息,为公众提供其他可供选择的信息;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加强技术研究,提高安全防范的水平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目前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主要包括防火墙技术、反病毒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我国应该大力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和网络安全研发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资金、人力的投入,生产出技术含量高的内容过滤软件、杀毒软件、防黑客软件等,为网络信息的合理监控和安全传播提供技术保障。

  总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崛起,互联网的社会治理,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传播的治理经验无疑是一种挑战。我们应深入研究互联网信息传播理论及其技术,制定合理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传播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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