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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与资源共享,如何两全其美?    

版权保护与资源共享,如何两全其美?

 新闻背景:日前,贾平凹等50位作家联名发出抗议,直指“百度文库”涉嫌侵权盗版。百度方面对此作出解释,并承诺三天内清空百度文库中非授权文学类作品。

  

  从源头上破解两难困境

  山西读者  何青青

  就在作家们和媒体对百度文库侵权行为声讨声浪高涨的时候,也有一些网友表示,“文库式”的集纳提供了一个门槛较低、查阅方便的“网上图书馆”,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一些人还自发删除以前在百度文库中上传的未经授权作品,避免“添乱”。这两种声音的碰撞,实际上折射出了两种需求:版权保护、资源共享。

  在互联网技术、新媒体迅猛发展的时代,信息的开放、共享与快速传播趋势不可阻挡,互联网服务的新型业态不断涌现,同时版权纠纷、利益纠葛等又掺杂其中,既充满了生机活力,也带来了复杂与风险。如果在共享名义下,侵权泛滥成灾,最终损伤的是文化原创力,网络资源将成“无源之水”;如果在版权保护中,设置过高门槛,失去使用便利,难以共享的资源将成“一潭死水”。

  要版权还是要共享,这不是一道单选题。如何在各方权利、利益的博弈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使互联网企业和有关各方面能够理性地解决纷争,关键还在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

  对于版权保护,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企业,不能“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被动接受版权纠纷的挑战,而应“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着重从运营管理的源头上进行制度和规则的设计。国际上一些比较成熟的分享型网站,通过设置版权认证门槛,及时鉴别上传文本的版权,启动相关保护程序等措施,形成相对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较为有效地兼顾了资源共享和版权保护,这些经验值得借鉴和吸收。

  因而,陷入侵权风波的百度文库,删除未授权文本不足以解决版权与共享困境,长久之计还在于建立平衡各方利益、需求的新商业模式和版权交易方式。日前,百度文库正式推出版权合作平台,通过付费分成、广告分成两种模式为版权方提供收益,这只是迈出了第一步。 “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不仅是百度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互联网时代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筑造版权意识的“避风港”

  河北读者  姜伯静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22条等规定,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并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了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构成侵权。

  这些规定体现了版权保护中的“避风港原则”。本来,“避风港”是为了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方面的作用,避免提供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但是,这一规则在实践当中也存在“歪用”甚至滥用的风险。

  事实上,在面对侵权质疑时,百度方面屡屡以“避风港原则”为盾牌,一再声称内容是网友提供,平台免费开放,自己不必对用户上传的任何作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避风港原则”不是哪都能抹的“万金油”,更不是开脱责任的“免死金牌”,它有适用范围和前提,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就表示,百度文库对搜索和链接结果进行了编辑、修改和选择,一旦采取了这些行为,就不能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版权缺乏保护的“避风港”,一方面说明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这也暴露出不管是企业还是用户,版权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避风港原则”能否适用、有用,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版权保护意识和社会诚信。只有在这个前提下,网络企业才会负责地审查上传内容、删除侵权内容,而不是滥用“避风港”原则进行牟利;网友在上传和共享资源的时候,才会自觉尊重作者版权,而不是追求没有边界的免费、没有底线的开放。

  近年来,不论是去年的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还是近两个月前的《春天里》版权纠纷,一直到最近的百度文库风波,都在不断提醒人们,保护版权正日益成为一种常识,只有全社会都自觉行动起来,筑造版权意识的“避风港”,遵行相关法律制度,版权才会得到有力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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