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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再世?这广告离谱到无语    

大无语了家人们,我受不了了,这世道真是啥广告都能张嘴就来了。


 事情是这样的:

我刚热搜冲浪,看着一热搜。


一个名为张天佑的人,自称李白再世”,在北京中国文联大楼、中国作家协会附近的公交站点投放广告。


这大哥,是真不怕被骂啊,蹭热度都蹭李白头上去了。

找了些这位大哥的诗,是这样的:


诗歌不予置评,他主张打破格律诗,我寻思你这照葫芦画瓢也不对啊。虽然人家李白的将进酒、蜀道难、梦游天姥吟留别等等,都不需要遵守格律,但人家可是格律高手,参考《登金陵凤凰台》、《鹦鹉洲》等等,不多作和不会作可是两码事儿。

李白的才情,我看你是没学到几分。真有那么高的才情,你直接就张天佑在世了,还蹭李白?

只能说,李白要是真还在,估计气的都不当诗人了,当剑客,一剑刺破你的脸皮,看看究竟是不是比城墙还强那么几分。


不过诗歌作品也不是我这领域的,我只能说说这广告了。

这啥广告啊,我看和电视上的中药广告推销没啥分别,你们都做出了违背老祖宗的决定。


说实话,能想出李白再世这个梗,也是真够土的,要不要学着华佗再世给你送个锦旗?

广告法,在大哥眼里,就是个摆设吧。

这广告一踩,踩两条,直接把广告发布者连带责任了。

《广告法》第3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这则广告宣传的内容描述过于夸大,很多都是个人主观论断,缺少科学性、严谨性。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字面意思。

今天你说你是李白再世,明天他说他的杜甫转世,欺负他们在地下不会说话是咋。太容易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产生不良的引导,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

《广告法》第5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对发布的广告应应该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

这点就涉及到广告人员审核的问题了,人家花钱打广告不假,作为审核方你总得替我们把把关吧,不能直接就拿钱办事,啥也不顾吧。

广告公司:我也做出了一个违背祖宗的决定。


最后,换个角度来说,他的目的达到了,上热搜了,至少热搜上阅读的5000W+的人都知道,有个写诗的叫张天佑,碰瓷李白。

只是如果哗众取宠,都成了人人追捧的一种手段,那这个社会就真的病了。

希望这些乱象都能被好好整治了,真的。

 旁外话 

这人也太像林永健老师了吧,对不起,没点开小图之前,真的长得太像了。


(林老师对不起,不是侮辱的意思。。。)



广告女王(ID:adqu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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