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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出台 促进广播电视转型升级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旨在对湖北省广播电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促进广播电视科学发展。

  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的名称中去掉了‘管理’二字,体现了立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既要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又要规范广播电视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法律手段促进广播电视繁荣发展。”6月18日,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张良成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例》是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基本法,其颁行开启了新时代湖北广播电视迈入依法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截至2017年年底,湖北共有播出机构89家,开办200多套广播电视节目,中短波转播发射台28座,有线电视用户1060万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互联网用户1155万户。听广播、看电视、浏览网络视听节目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查阅《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该《条例》共7章53条,明确了全省广播电视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规定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节目制作和播放、公共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以人民为中心”是《条例》的首要特色。其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便明确“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定位,强调广播电视事业应当“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条例》还单设一章“公共服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完善服务制度,提高传送服务质量,相关部门要搞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依法照顾困难人群,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农村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促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此外,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广播电视广告问题,《条例》明确播放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播放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该《条例》的另一特色。如对广播电视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作出明确要求;在节目制作和播放方面,强调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广播电视禁止性内容作出明确列举,保证意识形态安全;明确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单位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

  促进广播电视转型升级

  良好的法律具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空间。张良成介绍,《条例》加强了对新媒体的管理,坚持网上网下一个尺度、一个标准,依法打击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行为;并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信号接入条件,并对传送、播放的内容负责。

  为促进广播电视媒体转型升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行业研发、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化、集约化的广播电视技术平台,整合各类传播形式和节目资源,创新节目内容、业务形态和服务模式,实现平台、节目、人才、技术等要素共享融通,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量。

  张良成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在宣传上下力气,推动《条例》的彻落实,为规范全省广播电视行业秩序、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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