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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广告法》 别让烟草钻空子    

修订《广告法》 别让烟草钻空子

  “成功的控烟经验证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能够有效地降低烟草消费,部分禁止效果非常有限或基本无效。一项针对102个国家的研究表明,实施全面禁令的国家中,消费量降低近9%;相比之下,实施部分禁令的国家中,消费量仅降低1%。”在今日召开的关于修订《广告法》信息通报会上,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梁主任梁晓峰表示。
  
  3月24日,《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据悉,本月底《广告法》修订稿将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来自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中国控烟协会、新探健康研究中心等近50多名专家呼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修订《广告法》别让烟草钻空子。
  
  2006年1月,经全国人大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13条第2款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新探健康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研究员认为,修订后的《广告法》应明确规定禁止一切烟草广告。否则,就违背了《公约》的基本精神,也违背了我国政府关注民生,保护人民健康的执政理念。
  
  我国1994年制定的《广告法》禁止烟草广告的范围仅限于“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5类传统媒体和影剧院等4类公共场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普及,烟草广告、促销更为普遍。
  
  北京协和医科大学教授杨功焕说,《广告法》修订稿第二十条列举了不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载体,似乎比原有《广告法》增加了几种传播媒介,但采用列举法,永远不可能列举所有烟草广告载体,譬如烟草业已经在采用的烟品品吸会,评选会,颁奖会,烟友俱乐部等花样翻新的广告、促销与赞助载体。当今世界,新的传播媒介层出不穷,传播手段日新月异,修订后的广告法,如果采取这种列举法,很快便会被各种新形式烟草广告所突破。
  
  “烟草业利用法律限制的不全面、不完善,通过媒介、载体发布烟草广告。凡烟草广告都应在被禁之列。列举一些不许设置的地点,只为烟草广告留下广阔空间。”新探健康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说。
  
  梁晓峰说,关于烟草广告,《广告法》修改稿应当强调的是“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也就是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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