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政府网站挂出《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户外广告审批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比如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时,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据悉,此《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旧规同时废止。
交通领域设置户外广告限制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给出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尤其要求户外广告设施不能影响公共设施的安全指示作用。如不能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霓虹灯、LE 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不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能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不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不能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
除确保交通安全外,《规定》还要求户外广告不能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不能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不能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不能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除自设性户外广告。
集体场所设置广告要通过公开招标
此外,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进行。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据了解,违反《规定》内容,最高可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