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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农民工作业时跌落地面 被广告牌砸晕    

海南一农民工作业时跌落地面 被广告牌砸晕

  据报道,近日,35岁的农民工冯先生在为海口某广告公司承揽的广告牌项目干活时,由于突然刮起一股强风,他从5米多高的灯光架上跌落地面,然后又被随之掉下的广告牌砸中,当场昏迷。本次事故造成冯先生右小腿粉碎性骨折,门牙、大牙多处脱落。

 

  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在与广告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冯先生将该广告公司及另一案外人起诉至法院,索赔3.5万元医疗费。那么,广告公司及案外人该不该赔偿冯先生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去年1月31日,冯先生受海口某广告公司的邀请,与其他5名工友为澄迈福山某广告牌项目从事安装工作。

  当天,冯先生爬上5米多高的灯光架作业。突然一股强风刮过来,失去重心的冯先生从灯光架上摔落。随后,巨幅广告牌应声倒下将冯先生当场砸晕,导致他右小腿粉碎性骨折,门牙、大牙多处脱落,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据冯先生介绍,事发后,该广告公司现场负责人及赶来的董事长对此事未发表任何意见,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冯先生称,他在医院治疗了20天,共花费3.5万元。

  在与该广告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冯先生将该广告公司及另外一案外人告上了法院。原告冯先生诉称,事发前,被告广告公司也经常雇请他去干工。他认为,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作为工程承包方和雇主,被告广告公司未尽安保措施及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对其伤情负责。冯先生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3.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而被告广告公司辩称,他们没有雇用原告到任何工地施工,原告也没有在公司承揽过任何工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其所诉称的工地发生损害的事实。被告朱先生辩称,广告公司有关负责人曾找他做广告牌项目,但由于其不在海南,就提供同样从事安装工作的冯先生的电话给广告公司,让广告公司直接联系。朱先生认为自己与该案无关。

  一审判决:广告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据了解,琼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冯先生确实在广告公司承接的广告牌项目工地干工摔伤的事实,原告被法院确认的治疗费用为24752.75元。法院认为,被告广告公司与原告冯先生之间应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双方曾口头约定,一天200元,3天干完,应属于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此外,法院最后决定,由被告广告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广告公司偿付原告冯先生医药费1237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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