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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重点内容解读    

《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重点内容解读

  为贯彻落实5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作出多项规定,细化了新《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使其更便于操作,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简便快捷地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笔者认为,新《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规定了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
  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标记范畴。为配合这一规定,新《条例》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2)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3)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
  (4)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
  (5)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含义及如何确定数据电文方式文件到达主管机关及送达当事人的日期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新《条例》明确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
  关于如何确定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将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新修改的《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三、明确了申请分割的操作程序
  新《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在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为使其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影响,继续下一步的注册程序,尽快确立商标专用权,新《条例》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分割制度。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四、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
  目前,快递行业蓬勃发展,申请人通过快递企业办理商标业务的情况日益普遍。原来的《商标法》及《条例》对如何确定通过快递企业提交的办理商标注册有关文件的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使其对文件的到达日期有明确合理的预期,新《条例》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五、完善了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
  新《商标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为落实这一规定,新《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新《条例》还明确了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六、明确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具体要求
  原《条例》规定,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此规定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求将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二是要求备案申请应在3个月内提交。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愿将自己的商业合同交主管机关备案,认为涉及商业秘密。3个月的时限要求相对较短,不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此次《条例》修改,将“许可合同备案”改为“许可备案”,同时取消了3个月时限,改为“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此外,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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