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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与膳食补充剂的商标保护    

保健食品与膳食补充剂的商标保护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美加净,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如何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正确选择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和服务组合归类在一起,编制而成的。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因此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还要结合相关公众对商品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的对象等实际情况及一般认知进行综合判断。
  
  国际分类表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亦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作相应的调整。2012年以前我国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7年版)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九版)制订的。
  
  由于工作的关系,接触医药类企业的品牌保护比较多,该类企业的商品通常可以分为医疗类或保健类,以往的注册经验是医疗类商标在第5类注册,保健类商标在第30类进行注册。其中第5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制剂,第30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佐料,其中3005群组包含了大量的营养保健类食品,比如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等。
  
  但2012年1月1日我国开始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执行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2年版)针对该部分膳食补充剂相关商品的商标分类做出重大改动,希望医药类企业提高重视。
  
  在我们国家,膳食补充剂只要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和食品相关的批准就能生产销售;保健品却必须拿到国食健字批准文号,取得这个文号需要企业提交一系列文件和证明其功能的实验,获得批准的难度大很多。所以市场上两者有比较明确的分水岭,很好区分。原来在商标注册领域同样如此,但采用新分类表以后其界限变得模糊,全部归纳到第5类进行注册。于此同时,原来大量出现在分类表中的保健字样也消失了,原来分类表中带“保健”字样的商品有694项,如今只剩3项,分别是医药保健袋(第5类),保健、保健站(第44类)。今后所有与保健品有关的商标注册绝大部分归到第5类医用营养品、人用膳食补充剂及婴儿食品相关群组,其他类别不在涉及。
  
  究其原因,一方面原来原来的保健品外延太广,不便于消费者分辨及选择;另一方面也为很多企业打擦边球提供了机会,造成医药保健市场混乱。执行新分类表以后,扩大了第5类的涵盖范围,将原来主要以医疗为标志的类别扩展为以健康为标志的类别,从商标角度为医药市场的净化和完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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