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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洪范商标案例精选    

天驰洪范商标案例精选

  目前,天驰洪范商标部的业务范围已涵盖商标国内外申请、行政诉讼、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知识产权管理及战略实施等,是国内少有的能够提供全方位商标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之一。
  
  “澄迈福橙”证明商标获准注册
  海南省澄迈县的“福橙”是当地特色的热带橙类作物,曾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和国家农业部质量检测中心评为“中国十大名橙”。
  2011年9月,天驰洪范商标部代理当地协会申请“澄迈福橙”图文组合、“澄迈福橙”文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为“橙”。2012年底,两件证明商标同时被核准注册。2013年,当地协会顺利拿到商标注册证。
  上述两件证明商标的核准注册实现澄迈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零”的突破,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誉为是“对澄迈县的农业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澄迈福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成功注册,不仅激发了当地经营农副产品的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农户申请商标、保护商标的积极性,还有效促进了当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澄迈福橙”在当地协会的指导下,种植面积得以扩大,价格也从此前的每斤不足1元,至2013年最高时每斤13元,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支柱之一。
  
  “万达”商标海外注册
  制定并实施万达集团商标海外注册申请方案,该方案涉及美国、欧盟、日本、巴西、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商标3000多件,投入资金2000多万元。这也是近年来国内公司海外注册影响最大、涉及国家数量最多、投入资金额最大的商标注册方案,得到了万达集团的认可。
  
  “伴你成长”商标异议复审案
  自然人刘某原系中国农业银行职工,2006年1月11日,其在保险、银行等服务上申请第5113464号“伴你成长”商标,2009年5月6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天驰洪范商标部代理中国农业银行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异议阶段,天驰洪范代理中国农业银行举证称该行2005年即将“伴你成长”作为商标进行使用。2005年2月10日,该行将“伴你成长”商标使用在首都机场高速公路上的路牌广告上;2005年5月1日,该行在首都国际机场11座灯箱上发布了推广“伴你成长”商标的广告;至2005年末,“伴你成长”商标被该行使用在其32个一级分行、5个直属分行、33个一级分行营业部、5个直属分行营业部、306个二级分行、7091个支行、20639个基层营业网点的日常运营中,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而且,刘某从1986年10月开始在农行工作,2002年3月起担任江苏省徐州市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直至2008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伴你成长”商标的宣传和推广,也曾在徐州等地开展。刘某清楚知晓该商标的存在及中国农业银行对该商标的使用,其申请注册“伴你成长”属于恶意和不正当手段“抢注”。
  最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43354号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刘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其“伴你成长”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作出后,刘某未提起诉讼,裁定已生效。
  
  协助“中国黄金”全面维权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成立于1979年7月21日,同年在黄金商品上使用“中国黄金”商标,至今已经连续使用超过30年,已在全国建立1600多家“中国黄金”专营店。
  2006年5月22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2011年3月7日获准注册。
  随着“中国黄金”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中国黄金集团遭遇的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断涌现,涉嫌侵犯中国黄金商标的店铺一度曾达千余家。天驰洪范商标部受中国黄金集团委托,通过采取刑事控告、民事起诉、行政投诉等维权手段,2013年打击侵犯“中国黄金”商标权店铺超过600家,其中有500多家侵权店主动关店或通过合法途径加入中国黄金集团特许经营体系。
  此外,在维权过程中,天驰洪范商标部发现侵权店铺多由位于中国香港的某公司许可经营。对此,天驰洪范商标部代理中国黄金集团在香港地区提起诉讼并最终胜诉。
  
  “伊利”化妆品商标被撤销
  该案争议商标为第3536507号“伊利ELEI”商标,于2003年4月22日申请,200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洗面奶、化妆品等。此后,该商标权转让至广州采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采乐公司)名下。
  2010年1月19日,天驰洪范商标部代理伊利公司,引证其牛奶等商品上的“伊利及图”注册商标对采乐公司“伊利ELEI”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称“伊利”是伊利集团在先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及商号,其引证商标于2000年申请,2007年被国家商标主管部门认定为牛奶制品上的驰名商标,因此在该案中应获得跨类保护。争议商标完全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模仿,损害了伊利集团的权益,存在明显恶意。
  对此,商评委裁定认为,自伊利集团1994年开始使用“伊利”商标,已在牛奶制品、牛奶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鉴于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使用在普通日常消费品上,会误导公众,对伊利集团利益构成损害,因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采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驰洪范商标部代理伊利集团参加了庭审。此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33号判决,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伊利集团的利益,并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679号判决,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工行“工”字图商标获强保护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国民信托)2005年4月6日申请“工字形”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公共基金、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该商标申请被公告后,天驰洪范商标部代理中国工商银行引证两件获得注册的“工字形”商标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中国工商银行的异议理由为,其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在银行业、金融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其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商标局裁定中国工商银行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异议复审阶段,国民信托主张被异议商标系该公司独创涉及的标识,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评委认可了该主张,并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后,天驰洪范商标部代理中国工商银行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中国工商银行的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国民信托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685号判决认为,双方商标的实际使用高度一致,国民信托不但未注意避免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而且在实际使用中刻意采用了与引证商标相同的表现形式,显然具有攀附的主观意图,并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最终,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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