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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及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及保护

  目前,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各地加快了步伐,文化品牌效应越发凸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传承与保护已经不仅关系到一种文化的生存或湮灭,更关系到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兴衰。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商部门还处在起步阶段,社会上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早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最早来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使用的是“非物质遗产”。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首次以“非物质遗产”一词命名一个部门。后经管理使用,逐渐转变为“口头与无形遗产”。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命名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为进一步管理好、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0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做了具体规定,并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确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之后,国家文化部又于2006年11月2日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进一步实施,全民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已逐渐加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保护现状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其中对商标权的保护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建议商标权人加大商标战略实施力度,积极参与商标权管理,不断加大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注册也要加大保护力度,通过传承发展,不断形成省著名商标,打造成为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国际文化交流,也可在演出地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商标,积极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的鼓励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由此看来,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近年来高度重视商标权管理工作,随着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查处,人们的商标权保护意识普遍提高,商标权竞争力也会增强。

  目前,南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口头传统、民俗活动、节庆礼仪、民间传统表演艺术、手工艺技能等形式、内容丰富,确定44个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为市级保护名录,南通板鹞风筝制作技艺、南通蓝印花布印染技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大类11个项目列入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南通市建立了南通风筝博物馆、南通蓝印花布博物馆、正兴染坊等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所。但是,通过以注册商标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前只有蓝印花布1家。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保护对策

  (一)通过专题调研,从现行法律上确定运用商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召开权利人、相关单位、政府人员等多个层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将南通刺绣、南通缂丝、南通扎染确定为崇川首批重点扶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商标。

  (二)通过广泛宣传,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权利人和团体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指派专人对全市的“非遗”名录、类型、所在区域、传承人以及商业运作现状、相关荣誉、特别对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现状作详细登记。

  (三)通过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域特点,实施近距跟踪式指导。对相关权利人开展上门走访工作,动员权利人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注册,或引导权利人以姓名、字号为内容注册自主商标,定期联系,随时掌握动态情况。

  (四)通过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的保护意识,建议相关权利人尽早主动在多类别提出注册申请,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通过全社会努力,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附加值,有效推动全市非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得更好、更快、更强。

  找法网小编: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具体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及与上述传统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等。各族人民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人所在的时空、周边环境和社会活动中,因而其消失和破坏更容易被忽略。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靠口授和 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民间 文化的传承人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

  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来看,能够直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其更好地传承下去,保持文化的多样性,知识产权保护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因此在适用《商标法》时一定要围绕 这一目的来进行。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将使用范围局限在与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利用中难免会出现的问题是将其 纯粹商品化,现今各地热衷于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目的不外乎此。然而过分强调其商品性,将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因此应在法律上对那些 有损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商业行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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