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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佛龙”异议案终审获维持    

“雪佛龙”异议案终审获维持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也无效。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有这样一件事,重庆市自然人季金春在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雪佛龙”商标时就遭遇了美国雪佛龙集团旗下的雪佛龙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佛龙公司)的异议。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后,雪佛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相关裁定。
  雪佛龙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该公司注册在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的“雪佛龙”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雪佛龙”作为雪佛龙集团的商号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与石油具有密切联系,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但会损害雪佛龙公司的在先权益,还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商评委则认为,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与石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两类商品上使用同样文字的“雪佛龙”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商评委还指出,雪佛龙公司虽声称其企业字号“雪佛龙”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该知名度形成于汽车、摩托车等商品的证据不足,故不支持雪佛龙公司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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