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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广告法规摘编    

国外广告法规摘编

  《国际广告从业准则》:凡广告中所刊有关商号、机构或个人之介绍,或刊载产品品质或服务周到等,不应有虚假或不实之记载,凡捏造、过时、不实,或无法印证之词句均不应刊登,引用证词者与作证者本人,对证词应负同等之责任。

     美国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要求某些与安全和健康相关的产品在做广告时,既要准确地展现产品的特点,又必须暴露它的不足与局限性。对于制作发布不实广告的行为,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0美元以下罚金;再犯者则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讯委员会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播放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有权要求经营者作更正广告,将事实告诉消费者。更正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在时间上,更正广告刊登时间至少一年;2.在规模上,更正广告的成本不得少于原广告的1/4;3.在内容上,更正广告必须针对原广告中虚假不实部分进行揭露。



      《美国电视广告规范》:证言性质之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凡无法证实者,不予接受播映。



    葡萄牙



     该国有关法律规定,广告中产品的质量、性质、成分和产地不可欺骗消费者,规定任何鉴定书都必须是真实的,并附有制作人员的经历。规定模特儿穿着某种职业服装做广告时,必须在不使人误解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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