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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    

提高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

  新版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本报结合劳动法专业律师对此作出解读。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与经营条件的修改(第五十七条):

  旧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新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解读:本条款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经营管理的规定。注册资本由50万元提升到200万元,对经营场所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设置了行政许可。

  影响:因为现在垫资代理注册盛行,提升注册资本基本无实际意义。但是,垫资注册后必然要抽走出资,在法律上叫抽逃出资,公司有可能因此被“刺破公司面纱”,不再是“有限责任”,而是由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再进一步说,若因抽逃出资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自然人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还是很严厉的。

  对于场地、设施和管理方面要求,无太多实际意义。

  对于行政许可的设立,要待管理部门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后方可评估影响程度,但预计不会造成实质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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