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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面转变用工模式违法    

企业单方面转变用工模式违法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一年续签一次,可却因为用人单位要改制,这些职工要被转为派遣工。用人单位的做法引起了职工的不满,职工们认为转为劳务派遣工后,待遇将大不如前。用人单位却说,即使转为劳务派遣工,职工依然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社保等各方面待遇不变,公司的做法是合情又合法的。


  「案例回放」合同工被转为派遣工
  “大学毕业后,我就在这家单位工作,虽然时间不长,可也3年多了。如今,单位要把我们转为劳务派遣工,这种做法我们难以接受。”陈涛(化名)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2007年,陈涛从大学毕业后,通过一次网上求职,应聘到省会某制造企业工作。试用期满后,陈涛被安排在该企业营销部门工作。企业和陈涛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陈涛的工作范围以及企业支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此后,陈涛一直在这一岗位上工作,劳动合同一年续签一次。
  2011年10月,陈涛所在企业要进行改制,陈涛接到单位人事部门通知,企业要将包括他在内的20余名职工由原来的合同制用工全部转为派遣用工。根据这一决定,陈涛等人必须在当年年底前与该企业下设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单位员工变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工,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后将自动终止。
  对此,陈涛表示不能接受企业的这一决定。他认为,如果成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工,不但在工资及社保等待遇方面会比以前有所下降,而且还可能面临随时被企业辞退的风险。陈涛找到企业人事部门理论,却被告知,如果接受企业安排转为劳务派遣工,他还可以在原岗位工作,享受原有的各项待遇,如果有异议的话,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会将其辞退。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表示,对于上述案例中陈涛的遭遇,其所在用人单位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首先,陈涛的条件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胜利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涛所在的企业在第三年与陈涛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与陈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事实是,双方依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王胜利还表示,用人单位未经陈涛同意将其转为劳务派遣工,侵害了陈涛的合同权利。另外,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因此,陈涛可以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陈涛不存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违法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擅自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陈涛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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