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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城”傍上“古城”遭遇侵权诉讼    

“吉城”傍上“古城”遭遇侵权诉讼

  一审被判赔30万元
  新疆日报讯记者杨萍通讯员杨新芳18日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古城”酒业诉田某注册商标“吉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终结,乌市中院判决田某停止侵害商标权,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古城”酒业30万元。
  自2013年以来,两款与“古城”白酒商标相似、外包装基本相同的“吉城”白酒悄悄潜入市场,傍上了“古城”品牌
  在庭审现场,古城酒业代理人张文全表示,2004年,田某经营白酒企业并取得‘吉城’(文字和拼音组合商标)白酒的注册商标后,忽视自己注册的商标图形,故意将‘吉’变形为‘古’,造成消费者无法区别是‘吉城’还是‘古城’,从而对‘古城’酒业销售造成一定影响。
  不仅如此,古城酒业还发现,“吉城”白酒中有两款白酒除了品名的图案字形与“古城”白酒的相关产品极为相似,就连外包装也几乎相同。为此,古城酒业代理人称,这是一种蓄意模仿的行为,通过混淆视听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对‘古城’系列白酒商标有恶意侵权之嫌。
  古城酒业在法院起诉时,还将销售这两款“吉城”白酒的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两被告则坚称“吉城”系合法注册商标,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经过法官调查,涉案两款白酒商标与古城酒商标,无论字体结构、图案形状、图案与文字的结合方式、艺术体形式都极为相似。同时,它们的外包装设计也相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种商标都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但“吉城”的两款白酒与“古城”白酒有着相同的商标特征和标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消费者很容易混淆。
  为此,乌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田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由于徐某销售的相关产品来源合法,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请求。
  一直关注该案的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赵云峰律师介绍,作为销售区域相近的两家酒业公司,被告应知道“古城”酒业的存在及涉案“古城”商标的知名度;田某大范围使用与“古城”商标相近商标明显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声誉行为。这种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傍名牌”现象,不但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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