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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银行索赔千万 两千元“养桂花”引侵权纷争    

男子向银行索赔千万 两千元“养桂花”引侵权纷争

 

  本月初,南昌市民张涛(化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判令广西北部湾银行立即停止使用、发放“桂花”卡,清除所有侵权的标识,同时提起高达千万元的侵权损失赔偿。



  8年前,张涛花2000元申请注册“桂花GUIHUA”商标,其间广西北部湾银行的前身南宁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商行)虽提出异议,认为其属于“恶意抢注”,但国家商标总局的裁定显示: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在商标“先注先得”的通行惯例下,个人通过注册银行卡商标向发卡的银行方索赔千万,或将让商标注册经受一次法律的考问。

 

 

  “桂花”卡疑侵权遭千万索赔



  2012年11月1日,张涛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判令广西北部湾银行立即停止使用、发放“桂花”银行卡,清除所有侵权的标识,同时赔偿1000万元的侵权损失。



  索赔千万的背后,是张涛希望为这起长达8年之久的纷争做个了断。


  张涛在诉讼书中称,2004年8月31日,南宁商行发行第一张“桂花”卡,即对商标所有权人即其本人持有的“桂花”商标构成侵权。


  张涛称,其个人早在2004年8月23日就在36类注册了商标“桂花”,从而取得了“桂花”在36类核定项目(包括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信用卡发放等)的商标专用权。而广西北部湾银行于2008年10月10日成立后,仍延续使用“桂花”卡侵权至今。



  “广西北部湾银行以"桂花"作为显著标识发行银行卡并提供服务,已经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张涛诉称,“侵权”证据明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8年前2000元注册“桂花”



  个人注册商标与银行卡商标在法律上掀起“撞车”波澜,伏笔早在8年前就已经埋下。



  2003年前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放开个人商标注册的背景下,一次偶然的灵感,让对《商标法》认知较早的张涛决议“养”朵“桂花”。



  彼时,走亲戚去过南宁几次的张涛除了对这个南方城市印象良好之外,对于贵为南宁市市花的桂花也颇有好感。“市花通常是一个城市的代表花卉,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也被认作是现代城市的一张名片,其商业价值不容小觑。”



  经过了解,张涛又得知,桂花是包括杭州、苏州、桂林等在内的20多个城市的市花或市树,“桂”字还是广西的简称。



  如何挖掘其潜在价值呢?张涛想到了银行卡。



  经过前期准备,2004年8月23日,张涛花2000元注册费用,在江西赣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填写了注册申请,在36类注册商标“桂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这也就意味着,张涛依法取得了“桂花”在36类的商标专用权,其核定项目包括: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信用卡发放等。商标注册号:4232816。



  一周之隔衍生所有权之争



  事实上,尽管张涛“深谋远虑”,但也差点与“桂花”擦肩而过。



  就在张涛申请注册“桂花”商标一周之后的8月31日,南宁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前身)发行了第一张“桂花”卡,卡身标有“桂花借记卡”字样以及桂花图案。



  当地新闻媒体以《广西地方银行第一张银行卡“桂花卡”诞生》为题对“桂花”借记卡首发式进行了报道。报道内容及相关的宣传资料显示,南宁商行推出的桂花卡系列产品中的“桂花”借记卡,主要是面向个人和单位提供系列的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支付工具。带有“银联”标识的“桂花”借记卡,因集一卡多户、通存通兑、购物消费、贷款融资、代理业务、跨行联网交易等功能于一身,使南宁商行的服务范围从南宁市扩展到全国各地(包括港澳地区)。


  这也成为了日后张涛的诉讼理由:广西北部湾银行以“桂花”作为显著标识发行银行卡并提供服务,已经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即对商标所有权人持有的“桂花”商标构成侵权。



  而真正将双方利益冲突点确立下来的事发生在2004年10月18日,当时南宁商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36类注册“桂花借记卡”为商标,或许也正是在那时候,该行才知道已经注册了该商标的张涛的存在,双方隔城喊话并持续数年之久的商标争夺战就此展开。



  异议裁定“恶意抢注”事实不足



  今年10月26日,新法制报记者前往广西北部湾银行总部采访时,因银行负责人出差在外,银行法规部以未经领导同意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未予提供事件前后情况的介绍。但追溯事件双方的交锋,我们仍可以从张涛于2008年6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的《答辩状》中依迹查询。



  张涛在《答辩状》称:异议人(南宁商行)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上用大量的篇幅强调自己是金融服务业、规模大、效益好、影响大、服务佳、获奖多等等,指责辩护人(张涛)“恶意摹仿”、“恶意商标抢注”,甚至还给辩护人扣上“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涉及“金融诈骗等危及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等帽子。


  “南宁商行不顾辩护人始终申请在先的事实,就答辩人在36类申请的"桂花"商标提出异议。”张涛在答辩状中坚持认为,南宁商行申请在后,使用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张涛最后请求:国家商标局应依法予以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这起纷争的裁定双方等了两年,其间的2008年10月10日,广西北部湾银行成立,延续使用“桂花”卡。


  直到2010年11月17日,国家商标局作出《“桂花GUI-HUA”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裁定书》),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多年并已被消费者熟知的“桂花”商标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多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232816号“桂花GUIHU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而广西北部湾银行是否就此裁定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委会申请复审,目前尚无从得知。不过此后不久,张涛即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有效期从2008年1月28日算起,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7日。



  银行已终止“桂花”商标使用



  《裁定书》远未让此事尘埃落定,一场侵权索赔纠纷已由此拉开帷幕。


  2012年的5月9日,张涛曾委托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广西北部湾银行提出意见及要求,要求广西北部湾银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期),并应该拿出诚意立即协商侵权赔偿,侵权赔偿数额在800万元至1000万元幅度内。



  委托书中提到“如侵权方没有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其本人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涛就索赔事宜还多次往来于南宁和南昌。



  日前,新法制报记者从广西北部湾银行位于南宁市青秀路10号的总部营业厅服务台了解到,该银行已对侵权事件作出反应,已停止使用“桂花”商标。



  该工作人员称,其印象中是从今年年初开始,银行对涉及“桂花”商标字样的借记卡、宣传牌以及宣传资料等全部进行了撤换,整个银行的业务中已经找不到“桂花”两字。就其原因,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领导在董事会上多次提及了“桂花”商标已被人注册一事,放弃辨识度高的商标应该也是无奈之举。

  如这名工作人员所介绍,新法制报记者在营业厅柜台以及业务宣传单上的确找不到“桂花”字样,已经推出ATM全球取款免费业务的银行卡,只得使用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的名号。

  最新进展

  法院已立案将择日开庭

  11月14日,张涛所委托的律师对新法制报记者说,在与广西北部湾银行之前的交涉过程中,对方承认构成了侵权事实,愿意作出赔偿,但与张涛提出的千万元赔偿金额悬殊太大。不过,这一说法尚未得到北部湾银行方面的证实。

  最新消息表明,这起诉讼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通过审核立案,法院将在原告方交纳诉讼费用后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该案中夺人眼球的千万元赔偿金额,张涛称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出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他的千万元赔偿金额就是依据银行方面的日收益额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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